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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2 生效日期: 1993-05-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
  为稳定金融,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19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上调0.36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2.18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如需上浮,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6.12%上调到7.56%。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0.82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二)。
  1.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10%上调为8.82%。
  2.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46%上调为9.18%;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上调。
  3.特种贷款年利率最高限由现行的9.72%上调为11.25%。
  4.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1.25%。

  三、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水平相应上调(详见附表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办法不变。
  对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相应上调,仍实行差别利率(详见附表五)。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应上调(详见附表三)。

  五、浮动利率幅度和范围。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浮20%或下浮10%,具体如何掌握,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城市信用社上浮幅度为30%,农村信用社为60%,超过此幅度,需报县以上人民银行批准。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除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六、计息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后存入银行的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办法按照该《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包括各种基金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从利率调整日起实行新的计息办法。以利率调整日为界,调整日以后存入的上述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直到存款到期;调整日以前的上述各项存款,在存期内按原办法计息,其未到期提前支取部分或其到期不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息。

  七、加强利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存、贷款利率是法定利率,任何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法定存、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有关法规,加强内部利率管理工作。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人民银行各级分行、支行要对本辖区的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对于违反国发(1993)24号文件、《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和银传(1993)11号文件规定
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附:表二 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附:表三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利率调整日前按银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日后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附:表四 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天然橡胶储备贷款、食糖储备贷款、羊毛储备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数额,仅限于11万吨、50万吨和7万吨。
附:表五 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差别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业(含支农工业肥和磷、硫、钾洗煤厂)、原油开措施、港口、盐电力、交通(不)、铁道、邮有色两行业中的山项的,要坚决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将其情况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八、调整利率的出台时间。各项贷款和各项定期存款利率调整从1993年5月15日起执行;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九、各行接此通知后,应积极做好利率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在人民银行总行未公布之前,必须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公布后,各地人民银行要组织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抓好宣传解释和调查研究工作。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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