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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0 生效日期: 1993-05-1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按照我委《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职(1991)4号)的部署,目前全国普通中专学校合格评估和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1993年将评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评选重点普通中专学校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加强骨干学校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评选重点中专学校,推动中专教育加快改革、建设和发展,使这些学校更好地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更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评选重点中专学校应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要严格掌握标准。评选中要全面考察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自我发展能力,要重视其改革成果、办学特色及其在一定行业、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发挥骨干作用的情况。在保证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适当考虑重点学校在不同地区、行业和产业的合理分布。

  二、重点学校的评选条件
  (一)国家级重点学校的评选条件
  重点普通中专学校是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在人才培养和为地区、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办学成果显著,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社会声誉的普通中专学校。其评选条件是:
  1.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总成绩优秀(A等)。
  2.学校现有学生(包括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短训班折合的年度在校生人数)1,200人以上,体育、艺术学校除外,其中普通中专在校生人数占50%以上。
  3.办学条件:
  至校园占地面积:工、农、医类学校不少于4.6万平方米(约70亩);财经政法类学校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校舍建筑面积:工、农、医类学校不少于3万平方米;财经政法类学校不少于2.5万平方米。
  至实验自开率和实习开出率均达到95%以上。
  至学校藏书总量在10万册以上。
  至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者和中级职称者所占比例分别达到15%和40%以上。
  4.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至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三项一级指标评估总成绩为优秀(A等)。
  至在校生质量、毕业生质量两项二级指标评估成绩为优秀(A等)。
  综合水平高的学校,上述第3、第4两款所列六项条件中,允许有1项略有降低,但不能低于良好水平(B等中值)。
  5.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办学有特色,在本地区、本行业乃至全国中专学校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6.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开展技术开发与推广、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学校最近两年创收(包括各种生产经营、技术服务和培训的收入)各占当年办学经费的40%以上。
  7.有较大的办学潜力,学校主管部门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能用5年左右时间将其建成效益规模达3000人以上、办学条件配套、水平较高的学校。全国重点中专学校的具体建设要求由我委另行制定。
  以上各条为推荐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的必备条件,在条件掌握上,要防止只重硬件、不重软件的倾向。体育、艺术类学校的评选条件参照此条件,商有关部门以后另订。
  (二)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的评选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评选条件自行制定,报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备案。

  三、重点学校的评选办法
  (一)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评选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评选程序一般由学校申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评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报国家教委备案。为了保证质量,便于重点建设,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数应控制在学校总数的20%以内。
  (二)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将从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中择优遴选。其评选办法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评选条件在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备选学校,报国家教委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名推荐的国家级重点学校数不超过省部级重点学校数的20%。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省部级重点学校名单及推荐的国家级重点学校名单及材料,应于1993年7月底前报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评选重点学校是一项骨干学校建设的重要工作,将逐步形成制度,每隔几年评估并重新认定一次。希望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领导,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作好地方和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力求客观、公正地做好这项工作,以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中专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附:评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报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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