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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简称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信号指挥、船舶检丈及监理、海事评议、港湾导航设施管理及港区环境卫生保护等事项。
二、港埠业务规划与研发、信息管理、港埠营运与收费及栈端口营运等事项。
三、港埠工程规划、设计发包督导、机电规划设计及维修管理等事项。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项。
五、其它有关局务事项。
第3条 本分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分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它各课、室事项。
第5条 本分局置分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6条 本分局置课长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帮工程司二人,工务员二人,技士三人,课员七人,技佐一人,办事员六人,书记五人,小船驾驶一人,事务士七人,操作士二人,船士一人。
第7条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由高雄港务局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
第8条 本分局置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分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分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11条 本分局办事细则,由本分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12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