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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校名、印章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17 生效日期: 1988-1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发布文号: [88]教成字第126号
各区县成人教育局:
   为使管理工作更加严格和规范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校名和印章刻制做以下规定:   一、凡社会力量举办的大专以下层次的各类学校(不含大专),校名均须冠以“民办”字样。由市成人教育局审批并管理的学校,校名应为“北京市民办×x学校”。由各区县成人教育局审批并管理的学校,校名应为“北京市xx区(县)民办×x学校”。
  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印章一律由审批机关即市、区、县成人教育局统一刻制,发给学校使用和管理。各学校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学校停办时须将印章交还原审批机关。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类型学校的印章包括财务印章,均为直径3.8厘米的圆章,样式如下(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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