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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交通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货车农用车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1 生效日期: 2003-09-21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交通局济南市建筑管理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公通[2003]4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解决大货车违章进市和噪声、尾气污染,以及农用车、三轮车交通违章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通行。

  二、每日七时至二十一时禁止两吨以上(含两吨)的货运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通行。确需进入市区的货运机动车,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专用通行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速等规定进入市区。持有年度通行证的货运机动车,按通行证规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三、货运机动车须保持车况良好,进入市区前应清洗车辆,保证车容整洁、号牌清晰。严禁车辆技术性能不合格,车容不整,无喷涂大号,涂抹、遮盖号牌及尾气排放超标的货运机动车上路行驶。

  四、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五、机动车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尾气检测,尾气排放未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严禁上路行驶。

  六、货运机动车载货须严格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装载土渣、废料等易散落物品须密封严盖,防止洒漏。

  七、施工单位应加强货运车辆管理,运输货物、上渣、废料等易洒漏物品时必须密封严盖,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洗,确保车容整洁。

  八、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禁止农用车、三轮车通行,坚决依法取缔农用车、三轮车从事客货运输的非法经营行为。

  九、各运输单位、集体和个体运输户及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服从公安、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环卫、环保等部门的管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给予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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