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公通[2003]4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解决大货车违章进市和噪声、尾气污染,以及农用车、三轮车交通违章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通行。
二、每日七时至二十一时禁止两吨以上(含两吨)的货运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通行。确需进入市区的货运机动车,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专用通行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速等规定进入市区。持有年度通行证的货运机动车,按通行证规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三、货运机动车须保持车况良好,进入市区前应清洗车辆,保证车容整洁、号牌清晰。严禁车辆技术性能不合格,车容不整,无喷涂大号,涂抹、遮盖号牌及尾气排放超标的货运机动车上路行驶。
四、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五、机动车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尾气检测,尾气排放未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严禁上路行驶。
六、货运机动车载货须严格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装载土渣、废料等易散落物品须密封严盖,防止洒漏。
七、施工单位应加强货运车辆管理,运输货物、上渣、废料等易洒漏物品时必须密封严盖,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洗,确保车容整洁。
八、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禁止农用车、三轮车通行,坚决依法取缔农用车、三轮车从事客货运输的非法经营行为。
九、各运输单位、集体和个体运输户及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服从公安、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环卫、环保等部门的管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给予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