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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7 生效日期: 2003-09-17
发布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财税[2003]27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部[2003]132号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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