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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19 生效日期: 1993-04-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
  我局曾于一九八六年以[86]环建字第306号文《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最近,有些地方因越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导致审批无效,延误了建设项目的前期工程。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按规定权限严格执法,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重申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仍按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及我局《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86]环建字第3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市(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的划分按各省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4]13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部委联合颁发《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计资[1984]2626号),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和合资建资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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