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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城市燃气贮罐、输配、销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31 生效日期: 1989-08-3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
  最近,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以(89)建城字第229号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今年内对所有的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进行二次全面检查整顿。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观有液化石袖气贮罐站7o余家,通过各种渠道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上百家,三个城市有煤制气。用气(液化石油气和煤制气)家庭户数为22万户,用气人数为61.?万人。由于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曾多次发生安全事故。例如:今年5月12日晚上,益阳地区液化石油气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这6.4万元。为此,必须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城市燃气检查整顿工作特作如下安排:
  一,组建工作组?在各地区行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成,由城建、劳
  动,公安部门参加的城市燃气检查整顿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含所辖的计划单列市)的检查、整顿工作,井于九月底前将工作组的组成情况,按附表一的要求报省。
  二、检查整顿范围
  全省所有的液化石油气和煤制气的贮罐站、充气钢瓶贮存库、加压站和销售点。今后各地对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建设的,应报经当地城建规划部门审核,按城市规划要求定点。必须禁止个体经营者(包括挂集体牌子的个体户)从事液化石油气及锕瓶、灶具的买卖活动。
  单位自备的燃气设施(包括贮罐槽车),不得私自进行商业性经营;活动。

  三、检查整顿程序
  1.各地、州、市先摸清本地区屈此次被检查整顿单位数量及其隶属关系。各被检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州,市申请检查。地、州、市检查后,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整顿或不准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工作,其业务由定点单位代贮、代罐、代运。在限期整顿期间.私自继续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封、罚款(包括对领导人的罚款),并取消其经营资格。私自继续经营并造成事故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追究单位及其归属单位领导人责任。
  经检查,符合要求者报省审核。
  2.省检查整顿工作组根据各地、州、市转报的材料予以审核,抽检,符合要求的分别由省劳动厅,省公安厅按照劳锅(1988)2号,湘公消171号文件规定颁发气体充装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许可,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撞壹内窖与依据
  按附表二、三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其中,煤制气部分除附表三外.
  其环境安全、人员素质等亦按附表二要求进行检查。
  检查考核的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2.液化石曲气安全臂理暂行规定;
  3.城市煤气设计规范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5.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6.湖南省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五、时间安排.
  10月15日前各地。州、市完成检查、转报工作及工作小结。“月底前完成全省的审核,抽检,第一批定点发证和总结上报工作.
  六,撞壹费用
  检查整顿工作中所需费用,由各被检查单位承担;其金额:贮罐站、崖气公司各300--500元,充气钢瓶贮存车、槽车单位各100--300元。具体由各地、州、市确定。省组到各地的抽检经费,在当地收取的费用中开支。

  七、省燃气整顿工作组由省建委、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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