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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6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全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7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
  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指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的四种产品)也适用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层报省局批准。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现的'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和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出口发票金额记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销售收入金额要与出口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确认的销售收入相一致,对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计入外销收入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凭有关单据以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折合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
  从统一管理、便于核算的角度出发,各生产企业应统一采用固定汇率,即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并报送主管征税机关备案。各区县国税局应对所辖生产企业的记帐汇率进行统一要求,并监督落实。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三、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的合计数。'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应理解为当期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0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于每月13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区税政管理部门。为便于及时掌握生产企业免抵税额,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4日前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将分户及汇总的免抵退税相关数据(预免抵统计台帐、预免抵统计月报表)报送退税机关,并于25日前将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完毕,将有关申报表签章后逐级退还生产企业,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每月按照实际帐务处理的相关数据据实填具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0日前持相关报表及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抵税的申报手续,并将以下申报表和单证资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后同时报送: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作为交接凭证和附送单证情况统计报表(本表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退付企业两份);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退付企业两份);
  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中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列名的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则需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中单独填列申报。(在备注中列明为'外购')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4、出口销售发票(申报联);
  5、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7、其他要求附送的资料。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外销收入的申报应以FOB价格为依据,但如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其运费、保费等费用支付情况不能确定,可先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待正式免抵退税申报时,再予以调整。
  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按规定将退(免)税单证收齐后报送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并送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后,将有关免(退)税资料报送主管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审批后视退税指标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据此办理调库手续。对有可退税额的由主管退税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对生产企业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的部分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核需要调整的部分,由县区税政管理部门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通知生产企业计提销项税额。
  (二)附送资料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必须在六个月内(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始,以报送到县区税政部门的时间为止)收齐有关退(免)税单证,按月重新填具免、抵、退税申报表,并应将以下申报表和资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后报送县区税政管理部门、退税机关审核审批。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手工表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区税政管理部门、主管退税机关、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作为交接凭证和附送单证情况统计报表;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微机表格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区税政管理部门、主管退税机关、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同时附送纳税申报时退还企业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各一联;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中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列名的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则需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中单独填列申报。(在备注中列明为'外购')
  3、出口销售发票(申报联);
  4、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自产货物提供);
  5、专用缴款书(视同自产货物提供);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6、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8、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10、出口销售明细账登记表;
  11、汇总资料申报软盘、明细资料申报软盘各一张;
  12、其他要求附送的资料。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一)以上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及逻辑关系:
  1、附送退税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填报正确,章戳齐全清晰,装订整齐。
  2、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按如下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发[1999]29号文件所规定的格式)的相关项目:
  (1)第1栏应税货物中的'货物名称'填报'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填报'0','销售额'填报'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应退税销售额';
  (2)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来料加工等'免税货物出口销售额';
  (3)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报'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报'本期应退税额';
  3、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的以下栏次数据应相等:
  '免、抵、退'税申报表 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栏 次
  出口销售额(RMB) 1(表一) 适用税率为0%的销售额 1栏a项
  内销货物销售额 10
  (表一) 适用税率不为0%的销售额合计 1栏a项
  征税税率 18(表二) 适用税率(不为0%) 1栏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 11(表一) 税额合计 1栏c项
  进项税额 12
  (表一) 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 21+16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
  (表一) 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 16
  上期留抵税额 13
  (表一) 上期留抵税额 22
  应纳税额 14
  (表一)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 26
  若应纳税额为负数 29+23
  本月应退税额 17
  (表一) 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 23
  (二)'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0时,则按0计算,其差额结转下期。
  (三)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办理纳税申报以后,'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以前发现的问题,因企业前期帐务已作处理,应及时督促企业在当期进行调整。

  第四章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一、税收政策规定
  恫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税字[2002]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二、免税申报程序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的收集管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只是在财务核算方面与一般纳税人存在差异,其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程序亦适用预申报与正式申报管理办法。
  (一)免税预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免税预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于每月13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区税政管理部门。为便于及时掌握生产企业免税情况,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4日前将免税情况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并在申报资料审核签章完毕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资料逐级退还生产企业,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帐务调整。
  2、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每月按实际帐务处理的相关数据据实填具《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10日前持相关报表及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申报表和相关单证资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后同时报送:
  ⑴《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汇总表》,作为交接凭证和附送单证情况统计报表(一式四份);
  ⑵《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⑷出口销售发票(申报联);
  ⑸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⑹出口销售明细帐登记表;
  ⑺其他需要附送的资料。
  (二)免税正式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按规定将免税单证收集齐全后,报送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并送分管局长审批后,将有关免税资料报送主管退税机关。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批合格后,将《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签章退还税政管理部门、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及出口企业各一份,作为批准该批出口货物免税的依据,并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出口企业对有关帐务进行调整。
  2、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后,必须在六个月内(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收齐有关免税单证,按月重新填具免税申报表,并将以下申报表和资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后报送县区税政管理部门、退税机关审批。
  ⑴《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汇总表》(一式四份),作为交接凭证和附送单证情况统计报表;
  ⑵《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同时附送纳税申报时退还生产企业的《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联;
  ⑶出口销售发票(申报联);
  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⑹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⑺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⑻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⑼出口销售明细帐登记表;
  ⑽明细资料申报软盘一张;
  ⑾其他要求附送的资料。

  第五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应随时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审批。
  主管退税机关按月组织对企业上报资料的审核审批,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县区税政管理部门。
  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应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信息及时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并根据审批结果填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作为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的依据。
  二、免、抵税额调库
  县区税政管理部门接到主管退税机关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151)”和'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2)'两个科目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具体会计、统计处理,依据会统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必须在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办理免抵调库手续,同时禁止在单证不齐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办理免抵调库。

  第六章  进料加工业务退(免)税管理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概述
  1、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含义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成品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形式。
  2、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⑴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⑵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全额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⑶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政策规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采取进口料件加工方式复出口货物的,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国税发[2000]165号)。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在取得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第一次组织进口料件之前,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及上述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并逐笔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台帐》。待货物进口并付汇后,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付汇水单(复印件)收集齐全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备查。
  2、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按照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管理规定,对全市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一律采用'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其中,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3、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规定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对当月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在每月25日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并逐笔登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台帐》。经审核合格后,由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作为在次月1-10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预申报的附送资料。
  渡??笠到?霞庸っ骋酌馑爸っ鳌钒吹逼谌?浚ò?ǖブげ黄肴?糠郑┙?霞庸っ骋追绞匠隹诨跷锼?挠玫慕?诹霞?槌杉扑凹鄹窦扑愠鼍摺?
  对进料加工业务较多的出口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时,应逐票分条填写,对自行填写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按手册汇总填写,但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及正式申报时必须同时附报这两张表格。
  5、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应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主管退税机关逐笔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其中,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部分、进料后退货部分、进料后转内销部分等用红字冲减的金额。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税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税证明的进口料件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若由于采用计划分配率法计算已开具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税证明金额大于应开具的金额,则应按照上述步骤计算应冲减的金额,补开红字免税证明,参与最后一次申报的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第七章  来料加工业务免税管理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概述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是加工贸易中的又一贸易形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一些技术设备),由我国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形式。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一般是外商在交付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时,我国加工企业开出远期信用证,加工成品交外商,外商开出即期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为我方加工企业收取的加工费。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加工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⑴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⑵加工企业收取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需要说明的是,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国税发[2000]165号)。
  三、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税证明的办理
  对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收入的增值税、消费税。鉴于货物进口时,所加工复出口货物货值及加工费收入不能确定,因此,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预申报与正式申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预申报
  出口企业在货物进口后,持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办理免税证明的申请,由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东进预免200X字XX号)交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据此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涉及该进料加工手册出口货物及工缴费收入的预免税审核手续。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正式申报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收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机关据此出具该进料加工手册与预免证明序号一致的正式《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东进免200X字XX号),据此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该手册的正式免税手续。出口企业应做到《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所列工缴费收入与其申报免税收入至对应。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处罚。

  第八章 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单证不齐的处理
  生产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全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提取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在年度内收齐全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直接参与12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在次年清算期内收齐全有关退税单证的,应直接参与次年6月份免抵退税计算,并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对生产企业逾期单证不齐的,应冲减当期外销收入,增加当期内销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清算期内将单证收齐后,冲减原账务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二、退关退运的处理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三、'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的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也不得按零计算。

  第九章  会计处理规定
  一、基本规定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93)第8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纳税申报)出现错误的,可在当期进行调整。如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1、外销收入的调整
  (1)免抵退税申报外销收入小于纳税申报外销收入时,可在当期调整相关科目。
  借:应收外汇帐款等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红字
  对在当期调整(减少)的外销收入额,可计入调帐月份外销收入中,并按调整后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但不参与当月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当期调整(减少)外销收入时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调整外销收入,如因征、退税率不一致需对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进行调整时,则按下面第(三)条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①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大于零时,计算结果只有免抵税额。当期调整外销收入时免抵退税申报的免抵数小于纳税申报数,应根据其差额冲减免抵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②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免抵退税额时,计算结果只有退税额和结转下期抵扣税额。当期调整外销收入时免抵退税申报的应退税数小于纳税申报数,结转下期抵扣税额会增加。
  借:应收出口退税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纳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③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免抵退税额时,计算结果为有免抵有退税。当期调整外销收入时免抵退税申报的免抵税额小于纳税申报数,应退税额大于纳税申报数。
  借:应收出口退税            蓝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为上述蓝字与红字之和)
  (2)免抵退税申报外销收入大于纳税申报外销收入时的调整,可视不同情况参照上述进行处理。
  2、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企业调整出口退税率,如需对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进行调整时,则按下面第3条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1)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率小于纳税申报退税率时,可在当期进行调整。
  ①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大于零时,调整(减少)出口退税率可使免抵退税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纳税申报数,免抵税额小于纳税申报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略
  ②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小于零时,调整(减少)出口退税率可使免抵退税申报的应退税额小于纳税申报数,免抵税额不变。
  借:应收出口退税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纳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2)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率大于纳税申报退税率时的调整,可参照上述进行处理。
  3、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调整:
  (1) 免抵退税申报数小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抵扣数额)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2)免抵退税申报数大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抵扣数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进料加工出现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应抵扣税额发生变动的调整。
  (1)免抵退税申报数小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免抵退税申报数大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红字
  应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产品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红字
  (二)单证不齐的处理
  对生产企业逾期单证不齐的,在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时,应先冲减原外销收入,同时按相同金额增加当期内销收入,并按外销收入(FOB价)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1、本年单证不齐情况的处理
  ①冲减原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②本年对本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12月份将本年度发生并收齐单证的外销收入冲减原内销销售收入,增加出口销售收入,并参予当月免抵退税申报。
  借: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④12月份将本年度发生并收齐单证的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
  借:产品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上年单证不齐情况的处理
  ①冲减上年原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当年内销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②本年对上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本年6月份对单证收集齐全的上年出口货物,冲减原内销销售收入,增加出口销售收入,并参与当月免、抵、退税计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④6月份将上年度发生在本年度收齐单证的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退关退运的处理
  生产企业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1、货物当月出口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帐款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红字
  (对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经返修后按原值出口的货物,可不再做会计处理)。
  2、 货物出口后在以后月份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应冲减发生退关退运当月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3、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1) 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收外汇帐款等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数额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退运货物补缴税款,会计处理为: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增值税检查调整
  (四)各项费用的处理
  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报关出口、收汇过程中所支付的海运费、保险费、银行扣费、国外佣金等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应是与当月出口销售收入相配比的,也是现行政策规定在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时准予扣除的费用。但出口企业在具体业务操作时,对当月出口货物发生的上述费用有时不能确定,未在货物出口的当月确认,而是在以后支付费用时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对这部分费用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出口企业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1、在确认费用并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后,与当月其他出口销售收入一起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
  2、对这部分未在货物出口当月确认的费用,在实际支付时不冲减支付当月的出口销售收入,而记入'待摊费用-XX费用',等到办理正式申报时再在正式申报当月核算,从'待摊费用'转出,并冲减当月的出口销售收入。

 

  第十章 征、退税部门管理职责
  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必须设置'免、抵、退'税申报受理和监控管理两个岗位,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和审核事宜。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免、抵、退'税审核岗位,并明确专人负责。
  一、征税机关
  (一)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1、负责接收'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按月进行的纳税申报,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以及内销销售收入的审核;
  3、负责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与其帐薄进行核实及实地调查;
  4、负责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进行监督与核实;
  5、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每月13日前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向县区税政管理部门报送分户及汇总的'免、抵、退'税相关数据(台帐与报表);
  6、根据县区税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单》通知监督企业调帐和补提销项税;
  7、根据县区税政管理部门按月反馈的'免、抵、退'税审核意见,监督企业进行调整;
  8、根据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监督企业进行调整;
  9、对企业涉税违规行为根据县区税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二)县区税政管理部门
  1、对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按月上报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并对退(免)税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相符,对无信息或与信息不符的,督促企业到退税机关进行函调;
  4、根据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在接受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及时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5、每月14日前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向退税机关报送分户及汇总的'免、抵、退'税相关数据(台帐和报表),并负责向退税机关报送审核合格的退(免)税资料,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实行台账管理;
  6、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并根据审批结果填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监督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7、协助退税机关实施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将清算结果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8、负责配合退税机关做好所辖企业'免、抵、退'税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
  9、对生产企业涉税违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退税机关
  退税机关在审核'免、抵、退'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即'初审、复审、终审',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3、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4、负责对县区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和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5、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6、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7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每月15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抵统计月报表》;
  7、负责做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省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9、负责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10、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章  '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补办,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应先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登录表》,交主管其主管退税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协议;
  4、出口发票(申报联);
  5、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申报联);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章  附则
  1、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施行前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3、执行中有新政策颁布的,适用新政策规定。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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