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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5 生效日期: 1997-04-1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我局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一系列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基本到位。为加强环境标准的实施,理顺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的关系,现将标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GB 8978一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对原GB 8978一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将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以下行业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一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GB4286一84《船舶工业污染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 4914一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 4287一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 13457一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GB 13458一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GB 13456一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GB 14374一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GB 14470.1一4470.3一93和GB 4274一279一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GB 15580一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 15581一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一律执行GB 8978一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GB 8978一1996的实施年限
  原GB 8978一88废止后,1997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建设的单位从1996年10月4日起?行GB 8978一1996的第一时间段的标准限值;1998年1月1日以后立项建设的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GB 8978一1996的第二时间段的标准限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能在1998年1月1日前修订发布新的排放标准的,一律报原批准机关废止,改为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各地应将重新确认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于1998年1月1日前报我局重新备案,我局将据此发布公告。凡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重新备案、公告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律无效。

  三、在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清理结束以后,各级环保局应向所监管的排污单位发出通知,明确新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我局将组织重点省市环保局有关人员进行标准的实施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应组织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发行、宣传以及实施贯彻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将标准实施贯彻工作情况于1997年10月底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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