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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 2002-04-27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2]92号

各分局、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推进发票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源泉监控作用,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推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的推行试点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的原则,围绕“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 推行试点范围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零售行业的纳税人应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从而实现监控税源、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三、 税控收款机管理
  1.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确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的试点单位;被确定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试点单位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如实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核定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票证所批准备案。
  2.税控收款机在使用前,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初始化。推行试点期间市局委托“大连森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工作。

  四、 卷式发票管理
  1.试点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卷式发票的领购或自印手续推广试点期间卷式发票的宽度暂定为57mm和76mm。
  2.每张卷式发票应打印下列内容:收款单位(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机器号(全国唯一编码)、日期、发票流水号、付款单位人名称(可以手工填写)、销售和经营数据(如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收款员等)以及其他允许企业设定的内容。卷式发票打印后必须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推广试点期间卷式发票防伪码由市局确定;税控收款机的发票流水号以每台机器为单位设定。
  4.发票内容在一张发票内打印不下时,可连续打印,合计数额打印在最后一张发票上。
  5.卷式发票与其他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五、 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政策优惠
  1.纳税人按规定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购置的税控收款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六、 推行试点工作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试点工作是提高发票管理科技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源头加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作好宣传工作。
  2.实事求是,稳步推行。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试点工作在我市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基层局应积极稳妥、稳步推行。要认真研究推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订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市局将根据国家局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逐步完善我市推行使用的试点工作。
  3.密切配合、强化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各基层局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推行使用的试点工作。同时要强化对试点单位后续的日常管理,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表(略):税控收款机用户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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