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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离岛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离岛地区,指依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岛屿内,有接受国民义务教育学生设户籍居住之离岛,包括澎湖县、金门县(含乌坵乡)与连江县境内岛屿、台东县兰屿乡与绿岛乡及屏东县琉球乡。
第3条 本办法补助之对象如下:
一、书籍费、杂费:设户籍并居住于离岛地区,依学区划分,就读于国民中、小学之在籍学生。
二、交通费:设户籍并居住于未设国民中、小学之离岛地区,依学区划分必须至台湾本岛或其它离岛接受国民义务教育之学生。
第4条 本办法补助之标准如下:
一、书籍费:依学生就读学校,就课程标准或课程纲要规定之科目或学习领域所选定使用之教科书(含课本及习作)售价核实补助之。
二、杂费:由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每学年度另定之。
三、交通费:补助学生上、下学往返之车、船交通费。补助金额由相关县政府拟订后,报本部核定。
第5条 本办法补助经费之申请、审核及拨付方式如下:
一、学校于开学注册时免向学生收取书籍费及杂费,其所需之费用自本部补助款中挹注;交通费应发予学生。
二、书籍费、杂费及交通费之补助,每学期申请及拨付乙次。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十日内提报该学期补助需求至县政府,经县政府审查,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二十日内,汇报补助需求至本部。
三、本部于收到县政府提报之补助需求后,应尽速审核并拨付所需经费。
第6条 本办法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原始支出凭证留存县政府,以备查核。
第7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