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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7-04-20 生效日期: 1987-04-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1987)银发字第15号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7)5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的决定,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信用社缴存准备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从一九八七年起,信用社新增加的存款,按10%的比例上缴准备金;一九八六年底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准备金,仍维持原比例不动,以后逐步实现10%的要求。
  对目前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不足的,即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存款准备金低于农业银行原规定比例及一九八七年新增加的存款低于10%比,要求在九月底以前达到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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