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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6-28 生效日期: 1989-06-28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发布文号: (89)干字170号

院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院职工申请因私事出境的人数日益增加,为使这项工作做得更细更好,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试行办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知识分子政策、侨务政策的不断落实,我院申请因私事出境人员逐渐增多。为了做好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凡我院职工申请出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以及因其它私人事务自费出境都属于“因私事出境”。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刊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园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出境定居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属同意其去定居的证明或拟定居国家(地区)的定居许可证明;
  2.申请出境探亲、访友者,须提交相应亲友的邀请证明和经济担保证明;
  3.申请出境继承财产者,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4.申请出境自费学习者,须提交接受学校的人学许可证明和必须的经济担保证明;
  5.申请出境就业者,须提交聘用、用单位或主的聘用、用证明;
  6.申请出境旅游者,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三、审批程序
  1.凡我院职工申请因私事出境,均需填写“因私出境人员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说明出境理由、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出境时间,并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必要证明。
  2.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出境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是否接触国家机密,其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提交的证明是否属实、完备等。
  3.对于经审查同意因私事出境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在《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后,连同本人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批件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4.申请人持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护照或有关出境证件。

  四、审批权限及注意事项
  1.毕业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境,京外单位报分院审批(对研究员及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批后应报院干部局备案),无分院地区单位、支撑机构>教育培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onclick=WinOpen('/index/0R/21/21/11/Index.htm') >中国科大和京区单位报院干部局审批;
  2.其他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境由其所在司、局(研究所)级单位审批;司、局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申请出国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并征得公派单位同意后,按上述权限审批。
  4.高级干部(付部长以上)的子女申请因私事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在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应尽快将批件报院干部局转中组部备案。
  5.凡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人所有单位应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将本人申请、有关证明及《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表》,或《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五、几项具体规定
  1.我院职工申请因私事出境(定居、就业、自费留学除外),一般准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如出境入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可续假一个月。对无特殊理由逾期不归人员,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2.凡分配来我院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均应工作一定期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具体期限为:大学本科毕业生五年;毕业研究生两年。各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规定适当的年限。
  3.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一年以后,其国内配偶方可申请出国探亲(如其配偶系外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又已批准,可尊重其所在单位意见,予以同意)。
  4.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通过进修或合作研究方式提高业务水平,一般不再批准自费留学攻读学位;已取得研究生毕业资格的人员不再批准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对承担基金课题或国家、院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应在其科研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有人接替工作时,方可批准出国留学。
  5.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而要求辞职出境者,其所在单位一般可予同意,但不负责办理其出境手续。
  6.经由县级以上侨务或统战部门出具证明的归侨、侨眷申请因私事出境,可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给予照顾。
  7.京外各分院应在每年年终将当年审批因私事出境人员情况列表(单位、姓名、职务、前往国家或地区、出境理由及工作中有何问题等)报院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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