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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0-28 生效日期: 1992-10-28
发布部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促进国家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与繁荣。



    第二条 科学基金面向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特点,以及开拓新兴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每年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五条 科学基金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高技术新概念新构思探索项目(简称高技术探索项目)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十条 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以郑重表示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认真推荐。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申请者所在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将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及按规定录制全部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软盘报送综合计划局。



    第十四条 申请各类项目时,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每项交纳评审费100元,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统一汇寄科学基金委员会。未交纳评审费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了解申请事宜、购买申请表格和有关资料、复制申请书简表录入程序,可径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或就近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联系。

第四章 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六条 为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

  1.截止受理申请时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

  2.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同等水平。在读(含在职)研究生不得做为第一申请者。

  3.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工作的能力。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体。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如要求继续资助,可申报其他类型项目。

第五章 地区科学基金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科学研究基础薄弱地区研究工作的支持,促进全民族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条 地区科学基金仅接受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云南贵州江西等省、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属单位科技工作者的申请。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上述限定地区内的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及其他地区在上述限定地区兼职的科研人员均不得作为第一申请者提出申请,但可作为合作者参加。

第六章 高技术探索项目






    第二十二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拨专款,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立项和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必须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需要,开展创新性研究,以期为高技术计划目标的实现和发展,探索新理论或新技术途径。



    第二十四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按限定的领域和主题进行资助。申请者必须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新概念新构思探索项目指南》的要求,定向提出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申请时间提出申请。项目获准后,待申请者回国并确定了工作单位,即予以资助。保留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办法》、1986年10月8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青年科学基金暂行办法》、1988年11月7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科学基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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