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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2-11 生效日期: 1993-02-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3]2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严格控制信贷总量,强化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范信贷资金拆借行为,现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信贷总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保险总公司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辖分行,并针对各自的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三月底以前报总行。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信贷总量的通知?
  为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金融机构(含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信贷规模切块行、区域性银行、城乡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年度信贷规模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各专业银行信贷规模的监控,并在总行下达的其他金融机构年度信贷规模内,加强对辖区内其它金融机构信用的管理。
二、对各专业银行、信贷规模切块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继续实行按季监控、按月考核的办法。各家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核定的季度计划,合理安排贷款进度,调增季度贷款规模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同时要相应调减下一季度贷款规模。
三、“扶优限劣”,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既是支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年度信贷总量控制目标的根本保证。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确定的信贷倾斜重点,在积极优化新增贷款投向的同时,下大力气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通过扩大收回再贷比重,来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要继续坚持限产压库、扭亏增盈的方针,对产品积压、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盲目追求速度的生产,必须从信贷上管紧管严,并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四、加强中央银行贷款管理。一是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和各家专业银行的上半年分季再贷款回收计划必须按时按量完成;二是通过编制中央银行贷款年度计划,进一步严格再贷款审批程序。各专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应主要通过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和同业拆借解决,不得将再贷款用于清理联行汇差;三是人民银行总行将通过开办特种存款和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方式回收一部分资金,加强资金调控。
五、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积极做好对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并针对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资金营运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对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制度的金融机构,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
附件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通知?
  为从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积极推动国民经济朝着提高质量、调整结构、增进效益的方向发展,严格制止金融机构用拆借资金和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动用信贷资金搞投资、经营房地产和炒买炒卖企业股票、债券,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特作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固定资产贷款要优先支持国家计划安排项目,各家银行必须严格审查项目,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进行评估后择优发放。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借贷双方都必须承担风险和责任,对没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项目,银行可以不贷款。
三、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中安排的具有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贷款,如建仓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科技开发贷款以及人民银行的部分专项贷款等必须按年初确定的国家银行综合信贷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银行不得擅自在流动资金贷款中开口子安排固定资产贷款。
四、科技开发贷款除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明确批准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某些基础设施部分外,其余只能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改项目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
五、各家银行要对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房地产信贷部运用政府房改基金发放的贷款,必须纳入社会信用规划,只能用于支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房地产信贷部按规定范围吸收存款开办的自营贷款业务,必须纳入所属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六、各级银行不得搞投资、入股,不能持有企业债券,严禁挪用流动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银行贷款垫补自筹资金缺口,不得用信贷资金从事房地产经营和股票的炒买炒卖活动。
七、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违反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贷款余额的20%;信托投资公司对企业新增的投资,只能用新增资本金安排,不准用新增存款和拆借资金进行投资。
八、各金融机构要对照上述规定,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超出规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要做出处理,对违反信贷原则形成贷款风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并于六月底以前将以上检查和清理结果,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
  为了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加强宏观金融调控,规范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金融机构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和投资、炒买炒卖房地产和股票、囤积有价证券;超过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拆入拆出资金;乱收手续费和其他好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金融同业拆借等问题,特作通知如下:
一、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
二、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贷款进行拆借。
三、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
四、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五、凡是备付金率低于5%,或有到期人民银行贷款未还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拆出资金。其富余资金必须用于补充备付金或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达不到上述要求已经拆出的资金必须在三月底以前清理收回。
六、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1,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凡是已超过的,从文到之日起,拆入资金的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并于今年六月底之前压回到规定之内。
七、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已经发生的,要立即收回。
八、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绝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各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同业拆借业务统计报表,写明拆借资金的额度期限、利率、资金投向等情况。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审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审查监督办法由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自行制定。
九、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要把借款方资金拆借情况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对有拆出资金且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者,不得发放人民银行贷款。
十、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要对本系统各级行处的同业拆借加强管理,保证政策性贷款资金需要。不能一面拆出资金,一面留下政策性贷款的资金硬缺口。
十一、同业拆借利息或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取转账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续费”、“回扣”和“好处费”,已经收取的要逐笔清理,一律作业务收入。
十二、同业拆借的期限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出资金,以及四家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拆借,期限均为一个月;金融机构向四家专业银行拆出资金的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十三、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的资金市场,各家专业银行系统内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可通过本系统的资金市场办理,也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资金市场办理。但跨系统的资金拆借,一律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资金市场办理。
十四、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责令其停止拆借活动,退还拆借资金;(3)没收非法所得;(4)按照《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5)收回人民银行贷款;(6)对违反纪律的交纪检部门查处,对违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十五、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对本系统,人民银行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对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一九九二年同业拆借业务进行一次认真检查,重点检查超量拆借、拆借资金用途、违反规定和在规定之外收取手续费及其他好处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规定处罚,检查结果于四月底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十六、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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