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经委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04 生效日期: 1987-03-04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药工作是关系到继承、发扬祖国医学遗产和提高我国亿万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事业。加强中药行业管理对于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明确规定,“药材公司负责中药产、供、销的综合平衡和行业管理”。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拟定了《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各地在研究执行过程中,应结合检查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总精神,积极研究、解决中药市场放开搞活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中药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中药行业管理是引导和协调开展中药产供销经营,加强宏观控制,振兴中药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放开搞活方针的实行,中药行业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已经明确了药材公司负责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中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药材公司是实行中药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它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计划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在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组织好中药的产供销综合平衡和行业管理(含部队和非中药系统办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药材公司要发挥主导作用,打破地区、部门界线,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药学,逐步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中药生产、经营和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为人民防病治病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中药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并组织施行。
  (二)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中药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凡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凡开办中药经营企业,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报请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证》、《照》可收取必要的工本费。
  中药工业企业凡生产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标准的中成药品种,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得到批准文号。
  (三)加强中药市场管理。中药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的批发部门经营。县以下凡经营中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和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经营。各级药材公司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保障市场供应。剧毒药材只准药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中药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伪劣药材,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
  (四)加强中药物价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和修改中药作价原则和办法。国家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的购销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提出意见,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物价局审定。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的收购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中成药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地药材公司或中药经营企业分级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五)编制和组织实施中药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各项年度计划,运用各种调节手段,保证规划和计划目标的实现。
  (六)指导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全行业的信息工作,逐步实行全行业的统计制度。
  (七)建立国家和地方中药商品储备制度和储备基金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管好用好资金和物资。
  (八)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和主要质量指标考核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中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九)对麝香等名贵药材和甘草等属于保护资源的少数品种,实行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十)统筹规划中药系统的基本建设,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中药科研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中药行业对外经济合作、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包括智力引进),组织中药材供应出口和南药进口。协同有关部门审核进出口药材许可证,研究中药出口战略和规划。
  (十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排,在中药行业中逐步开展评报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对中药产品的评优活动。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中药行业人才培训、职工教育工作。

  三、理顺中药管理体制,加强药材公司建设
  (一)药材公司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管理。
  (二)中国药材公司对全国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药材公司负责本地区的中药行业管理和业务领导或指导工作。
  (四)各级药材公司在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中,应接受上一级公司的安排指导,并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药材公司要坚持抓好中药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企业经营与行业管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断探索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改革,理顺思路,稳步前进。
  (六)中药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药材公司要加强同科研、农业、林业、商业、供销、外贸、海关、卫生、财政、银行、税务、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把中药行业管理工作做好。
  (七)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由目前的系统管理过渡到行业管理。
  (八)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九)要重视人才,采取各种方式培训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