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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费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27 生效日期: 1989-10-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根据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有关规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开展渔业船舶防止污染检 验业务。由于《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中没有此项收费标准,经国家物价局 同意,暂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船舶防止油类及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收费按下式计算收取:
  F=NCK
  式中:F至检验收费(单位:元);N至基数,按基数N值的规定选取;
  C至见1984年《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与其中的C相同。
  K至系数,暂按对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取K=1.0,对国内生产的海洋渔业船舶
  取K=0.5
  此项收费不再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办法”[(84)农(渔管)字第31号]中二、三、四、五款的规定打折扣。

  二、基数N值的规定:
  (一)从事国内生产的渔业船舶:
  1.防止油类污染检验计费中的N值按表一中的规定执行。
  注:设有货油舱的非油船的检验费(系指防污公约附则1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按非油船的120%计费。
  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计费中的N值:渔业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初次检验及定期(换证)检验,一律取N=450。符合《海船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1986>中
  4.0.5.1(3)及4.0.5.1(4)规定时,一律取N=350。
  (二)从事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油船及远洋运输船除外):
  1.防止油类污染检验费中的N值按表二中的规定执行。
  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费中的N值:渔业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初次检验及定期(换证)检验,一律取N=450。

  三、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费中的K值,未经国家物价局的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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