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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 2000-10-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0)320号

省环保局,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收费标准分收贮费、长期存贮费、运输费及容器费用(具体见附表一、附表二)。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产生的废物进行了分类包装,并直接送到废物库贮存的,环保部门不得收取其运输费。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由省环保局所属辐射环境管理站收取,各地环保部门均无权收取,也不得参照本通知设立相关收费项目。各单位产生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必须送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集中收贮,统一管理,并一次性交清废物收贮费用。

  三、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实施收费前,应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所收资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

    五、本通知自文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
  附表二:城市放射性废源收贮收费标准
  附表三:湖北省使用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目录
  附表一: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
  注:短半衰期:T1/2〈60天,中半衰期:60天〈T1/2〈5.3年,长半衰期:T1/2〉5.3年。
  附表二:
  城市放射性废源收贮收费标准
  注:1、收贮费以放射源现存活度计。
  2、长期贮存费以放射源现存活度计。
  3、长期管理时间:1类以20年计;2类以30年计;3类以50年计;4类以80年计;5类以上以100年。
  附表三:
  湖北省使用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目录
  Pr的142次方  19.2小时  -  143  Pr的143次方  13.8天  -
  Pr的144次方  17.5分  -  铌的147次方  Nd的147次方  11.1天  -
  注:U的235次方和Th的231次方属天然放射性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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