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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秀山境内国道319线收费公路延伸段1835K至1875K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1999-11-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渝价[1999]604号

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转报秀山境内国道319线收费公路延伸段1835K至1875K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黔区价发(1999)5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道319线秀山境内段全长82.7公里,是秀山县通往中南各省和沿海地区的主要交通要道,也是川、渝、黔、湘、鄂五省(市)边区进行物资文化交流的一条重要经济干线。其中:一期工程洪安至石耶段32.7公里已经重价(1997)169号文批准正式收费,二期工程319线1835K至1875K段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实施改建,1999年经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渝财预外(1999)101号文批准同意公路改建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期改建工程于1999年8月竣工通车。该项目总投资概算5026.55万元,资金来源中含银行贷款1800万元和招商引资1750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定,同意319线1835K至1875K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319线1859K处设置主线收费站一个,按上述收费标准实行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秀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收费期自1999年12月8日至2000年12月7日止。试收费期满后,我们再根据贷款额,车流量,收入等审计、评估资料核定正式收费年限。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4人以内,收费期满,人员回原单位。
  六、收费主体:秀山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试收费前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监督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道路维护和收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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