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5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1999]607号

重庆市贸易促进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158号),现就重庆市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费:
  收费标准: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每份50元。

  二、认证费:
  收费标准:1.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每份100元;加急费50元(申请人要求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书的)。2.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每份10元。

  三、收费范围:凡有出口贸易权,在贸易促进会登记注册和应客户要求办理有关单证的企业。

  四、重庆市贸易促进委员会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重庆市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贸易促进委员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