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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2-17 生效日期: 1987-02-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87]财税字第010号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对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度起,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0%降为50%;6个月至7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1个月至2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2个月至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3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仍执行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总额
   其“应纳税奖金总额”,是指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扣除核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除的其它免税奖金额后的余额。
   企、事业单位奖金税税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1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
   (二)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1个月至2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50%-0.3×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2个月至3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100%-1.3×月标准工资总额
   (四)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3个月标准工资以上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0%-4.3×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从1987年起,工资调节税税率相应降低,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征工资调节税,超过部分,按修改后的税率征收工资调节税,其适用税率列表如下:
   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至──┬──至───────────┬─至一┬──────一
 级 次  │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的%│ 税率% │ 速算扣除率%
至──┼──────────────一┼──至┼──────一
  一    │        7%以下               │     0  │    0
  二    │        7%一13%             │   20   │    1.4
  三    │      13%一20%              │   50   │    5.3
  四    │      20%一27%              │ 100    │  15.3
  五    │      27%以上                │ 200    │  42.3
─至─┴──────────────一┴──至┴────至一
   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
   ×核定工资总额

  三、随着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鉴此,在征收奖金税时,除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允许进入成本的部分,可不征收奖金税外,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增资部分以及用职工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浮动工资、津贴、实物等,均应按规定计征奖金税。

  四、关于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对企业提取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免征奖金税的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一九八六年度奖金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原定奖金税税率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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