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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服务经济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4 生效日期: 1999-09-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1999]161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征用效率,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移民迁建服务。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3、54、55号令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管理职能。区国土局统一依法行使全区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报批、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监察等职能。各国土分局和乡镇国土所只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二、推行土地统征统供。根据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要求,由区国土局代表区政府按照为实施城市规划、移民迁建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征用土地的办理程序,成片征用土地,整治成熟地后,再按照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供地。
  三、逐步推行土地租赁制。在继续实行一次性出让和土地折资入股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土地租赁办法,将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方式逐步变为按年度支付地租的方式。土地租赁制试点工作今年起步,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年地租体系,形成年地租体系基本框架,并出台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规定和租金标准。
  四、实行多渠道安置人员。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人员安置费。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人员安置采用以货币安置为主,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民政部门安置、劳动部门安置为辅的方式,原则上征地人员安置不简单转嫁给用地单位。建立严格齐备的人员安置档案,杜绝和防止重复安置和虚假安置现象,对农转非的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实施统一管理。
  五、努力盘活存量土地。要依法规范土地高层,严格控制划拨土地使用范围,对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并尽可能采用拍卖方式供地。对临时用地、闲置土地和划拨供地的门面出租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收取租金、土地闲置费和临时占地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对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进入财政笼子,由区国土局统一收取后全额交付区财政,由区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安排使用。
  六、严厉禁止乱搭滥建。严格禁止违章乱搭滥建,对未经批准乱搭滥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从严查处。对个别事态严重、情况恶劣者要公开曝光,依法重处。
  七、严格限制搭车代收税费。除耕地占用税、粮食附加费、土地开垦费和土地管理费按规定收取外,其它税费一律不得在征地中搭车代收。
  八、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国土部门要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移民迁建服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实行挂牌办公,设置公开电话,公开收费标准和办事程序。要大力推行公开承诺服务制,通过“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一个中心投诉”,为用地者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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