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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八七年大型仪器管理工作重点与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19 生效日期: 1987-01-19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各分院、院属各单位:
  在国家的支恃下,“六五”期间我院购置了一批大型精密仪器,改善了科研工作的分析实验条件。几年来,在院(分院)、所各级仪器管理部门的努力下,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密切合作,加强组织管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为科学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计划安排与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有些大型仪器还未充分发挥潜力,有待进一步改进。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大型仪器的管理,今后管理的重点是:加强经济管理与技术管理,促进大型仪器开放使用,提倡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一九八七年拟作如下安排:
  1.继续贯彻院(分院)级和所级两级管理的原则。今后院将重点加强对地区共用大型仪器的管理,所级管理的院管大型仪器,院委托分院进行管理。地区并用的通用大型仪器,由院按地区统筹规划、配量,分散(或集中)安装在分院地区各所,形成地区性的分析测试中心,由分院统一管理,组织协作共用,这部分仪器的运用费经院(分院)审定,给予适当支持;所级管理的大型仪器的运用费由各所在科研事业费中安排,(一般可按仪器总价值的5%左右考虑),予以安排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行。
  2.大力提倡大型仪器对外开放使用。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的作用,打破部门所有的封闭式管理,在保证我院科研工作使用的前提下,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应积极向社会开放,开展与高校和企业的横向合作与联合,扩大服务范围,广开经费来源,增加经济收入,从全局出发,发挥大型仪器在科研、教学、生产中的总体效益。
  3.加强大型仪器的综合技术管理工作。分析测试技术人员在完成科研分析测试任务的前提下,可积极开展实验方法的研究和仪器功能的开发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以提高分析测试水平。院(分院)和所都应积极为此创造条件,择优支持,并组织好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为逐步提高全院分析测试队伍的技术水平,经领导批准,视具体条件,可以开设技术研究课题或合作研究。
  为开展测试技术的交流,院拟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左右召开一次实验室和技术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请各分院、所组织仪器组技术人员写出有关书面材料,于二月底前报技术条件局(交流会纲目,见附件二)。
  4.抓好大型仪器的维修工作。为保证大型仪器的正常运转,并充分利用我国技术人员力量自力更生搞好维修,各分院技术条件部门应因地制宜,按仪器类别逐步组织分散的维修中心或维修组(人员隶属关系不变),进行维修、检验、安装调试仪器,各单位领导应积极支持维修技术人员兼职工作,为国家多做贡献。
  5.坚持实行大型仪器有偿占用制度。这个办法经几年的试行,对破除部门所有,推进协作共用,提高仪器利用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仍应继续执行。有偿占用是一项经济管理措施。收取占用费的额度将随仪器完成考核指标的高低和使用年限而浮动。所收取的占用费用于择优支持利用率高、有成果、有显著效益的仪器,以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促进良性循环。对收取占用费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我们已做了适当的修改(详见大型仪器管理办法修改与补充规定,附后)。
  6.继续做好大型仪器的考核与年度评比工作。三年来的实践表明,坚持对大型仪器的年度考核评比工作,有利于调动管理和分析测试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仪器效益的提高。因此,院将继续组织一九八六年度的大型仪器管理考核评比工作,并拟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份召开全院评比工作会议,请各分院按考核评比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地区初评工作(零散单位仍按原规定靠就近分院),望各单位支持并配合院和分院搞好这项工作,在考核工作中要存利去弊,实事求是,严格杜绝弄虚作假的不良现象。为使考核评比工作更趋完善合理,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附后),请认真按新规定办理。
  有关《院管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目前只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对未提及的章节和条款均按原办法执行。今后将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再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附件:1.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的修改与补充规定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院文(87)科发技条字0078号)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院院管仪器设备目录》的修改与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对大型仪器的管理,促进大型仪器的开发使用,对《中国科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鲁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院院管仪器设备目录》作如下修改与补充:
  一、管理范围:
  1.原《管理办法》第(五)修改为:大型仪器划分为院(分院)级管理仪器的(经院审查批准)委托分院统一组织管理;其余为所级管理仪器;但均应执行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对《院管仪器设备目录》的修改:
  (1)原《目录》第五、第六修改为:光谱仪器色谱仪器,只管2万美元以上的进口仪器。
  (2)光学仪器、精密电子测试仪器,不再列入大型仪器范围之内;删去原《目录》第十、第十二。
  (3)原《目录》十五条修改为:其他5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通用分析测试仪器。

  二、对原《管理办法》中“考核与奖惩”部分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1.利用率
  单台仪器年利用率  W=h*d/H*100%
  单位总平均利用率  Wn=ΣnwI=1/N
  h:全年实际使用机时数(指样品测试时间)
  用测试券方法记录机时或者用
  实际使用机时=实际收测试费总金额/每小时收费标准的方法计算
  (按样品个数收费的换算成时间)
  d:地区差异系数。暂定北京上海、沈阳、长春、成都分析测试中心为1.0;成都、武汉、广州、南京、兰州为1.1;合肥、昆明、西安、新疆和其他零散单位为1.2;设分院地区的偏辟单位由分院酌定,原则上高于分院所在地一级,最高不超过1.3;
  H:制度工作小时数(暂按原规定不变);
  N:单位仪器总台数;
  2.科技成果
  (1)技术成果(直接成果),主要指仪器功能开发(硬件、软件)改制、实验方法研究等;
  (2)科研成果,指科学研究项目利用本仪器的测试数据或图谱分析研究而取得的成果。
  3.使用仪器技术水平的考核项目
  (1)实验数据的准确性;
  (2)图、谱的清晰程度与解释能力;
  (3)调机与软件开发能力;
  (4)维修能力(独立维修、协作维修、靠请人维惨等);
  4.管理水平的考核项目
  (1)实验记录的完整性并经送样人签字承认,按时归档;技术档案、资料完整并具有条理性,保存完好;
  (2)遵守各级管理部门制订的制度;
  (3)技术安全与防护,指水、电、气等公用动力设施的安全使用、防火、防盗,仪器操作规程,定期保养,定期检查、计量、校验等等;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承接任务主动热情。完成任务及时,解答问题细心。
  5.责任事故:凡属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所酿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三、年度评比
  1.先进仪器组:评比项目按考核项目,采取加权评分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1)利用率,按实际利用率指标计分;
  (2)科技成果,按成果获奖等级和成果项数计分;
  (3)技术水平,按考核项目内容分优、良、中、差四档计分;
  (4)管理水平,按考核项目内容分优、良、中、差匹档计分;
  (5)责任事故,按事故程度和损失情况扣分,凡属仪器组成员造成的事故,取消其当年评比资格;
  先进机组得分=∑4I=1(权重系数I*考核项目分数)-事故分
  2.先进个人:
  (1)技术人员,主要看对仪器组考核项目掌握技术情况的总水平,重点应看有无技术成果及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管理人员主要评比内容应为:精神文明,执行政策水平,组织与协调能力,所管范围仪器的先进水平(如被评选上先进机组的比例),有无创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评选先进仪器组和先进个人都要填写申请表(附表二、附表三),并写出书面先进事迹材料。

  四、收取占用费制度
  1.院(分院)级管理的地区协作共用仪器暂不收占用费,余者均收取占用费。
  2.自仪器到达使用单位之日起,满半年未安装使用,不论其原因如何,均开始收取占用费,仪器到货后未立即向院(分院)报送卡片的要加倍收取占用费;
  3.收取占用费额度的计算方法:
  C=P(10%-n-1/2*0.5%)(1-W)
  C:年收取占用费金额
  W:年利用率(当W>70%免税)
  N:使用年限(每两年为一档,每进一档减收0.5%,当N>10时免收)
  P:仪器价值(进口仪器收10%,国产8%)

  五、调拨、降级使用、报损、报废处理
  1.院(分院)级管理的大型仪器的调拨、降级使用、报损、报废处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报院技术条件局审批;
  2.所级管理的大型仪器,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由所提出处理意见报分院,先分院内单位之间调剂,调不出去的由分院报院统一调剂;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由所提出处理意见报分院审批(不再报院);
  3.关于调拨处理的降价幅度,由调出与调入单位按质仪价,不作统一规定。
  说明:本次只作部分修改或补充,与原办法有差异的地方以此为准,本次未提到的章节与条款均按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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