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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劳改劳教系统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20 生效日期: 1989-04-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全国劳劳教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干警队伍的建设,尽快提高司法干警的专业知识水平,经与国家教委多次协商,我部决定在全国劳改、劳教系统开展专业证书教育,使那些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知识学习,达到其岗位任职所需要的大专学历层次的专业知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业设置和办学形式
  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由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统
  一委托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举办劳改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证书》班。
  按照国家教委最近发出的《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专业证书>制度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有关精神,目前暂不宜采取函授形式办班。因此三个专业的《专业证书》班可办院内教学班和在有条件的地区办院外教学班。院外教学班采取脱产(学制一年)和半脱产(学制一年半)的形式进行教学。

  二、 招生地区和人数
  院内教学班面向全国招生。院外教学班今年应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开展。
  院外脱产教学班今年在河北(含劳教)、河南陕西四川招生,每少不超过100人。
  院外半脱产教学班,在吉林广西河北湖北江苏浙江山东(劳教)、福建甘肃宁夏新疆招生,每省招生人数限制在50—150以内。各地半脱产班的招生地区应相对集中,以便组织教学。

  三、 招生对象和条件
  学员的入学条件要严格按国家教委(88)教高三字006号文和(88)司发学第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放宽条件。

  四、 入学考试
  招生考试可采取一次考试,分期入学的方式进行。
  劳改管理和劳教管理专业招生考试,考语文、政治。经济管理专业招生考试,考语文、政治与数学。招生考试工作由部劳改局、劳教局会同办班学校统一组织。

  五、 教学管理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业务部门和办班学校要根据岗位规范要求,进一步修订教学计划,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院外班的领导,定期检查教学管理工作。
  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要把办好《专业证书》院外班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学院要承担院外教学班的主要教学任务和教学管理工作。学院要选配好骨干教师,配备专门力量,统一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切实做到:统一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纳、统一教材、统一聘请教师、统一组织考核、统一颁发证书。

  六、 证书颁发
  学院颁发《专业证书》一律送部教育司验印。证书式样按(88)司发教字第302号文规定的格式印刷。
  举办《专业证书》班是一项新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扎实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并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纠正各类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严肃纪律。对揭发出来的违纪事件,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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