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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2-08 生效日期: 1996-03-01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市评委会的日常工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市科技进步奖:
  (一)凡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并有开发创新的科技成果;
  (二)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按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为四个等级。获奖项目,由市评委会授予证书,并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四等奖1000元。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技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应高于一等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评委会包干使用。技术难度大、效益显著的科技进步项目,由市科委向省科委申报奖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由各县(区)科委、工业公司(局)按行政隶属关系于每年四月底以前将项目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项目评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评价、认可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三)研究实验报告及相关的技术文件;
  (四)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可由主持单位(第一完成单位)会同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联合上报。其中单项符合本规定第 条规定的,可按行业隶属关系单独上报。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拟参加评审的科技项目,必须是经市科委登记的通过鉴定或者其它形式评价认可的科技成果。凡未报经市科委登记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八条 经市评委会审查拟批准奖励的项目,在授奖前由市评委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拟奖励的项目如有异议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


    第九条 奖励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市、省以上的奖励,其奖金数额提高或增加的,对项目完成者只补发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资金原则上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


    第十一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人员,其获奖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明属实的,由市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荣誉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4月29日发布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合政[198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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