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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两棉”赊销贷款实行挂账计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04 生效日期: 1992-12-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发布文号: 银发[1992]282号
内蒙、西藏四川云南贵州宁夏山东甘肃青海新疆湖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广东广西湖北浙江福建陕西河南河北安徽山西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商业厅、供销社:
  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六年,国家对部分省(区)的贫困、干旱地区的困难户实行了赊销纯绵布和絮棉的政策,赊销期限五年,现在均已到期。一九八九年以来不少省、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写报告,反映收回赊销款难度很大,要求豁免。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棉”赊销政策和资金体现了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和关怀。目前,国家还有许多困难,对赊销款不能采取豁免的办法。
  二、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要按原定办法继续组织清收赊销款,能收回的资金要尽量收回,以减少国家的损失。
  三、银行对尚未收回的赊销资金实行挂账计息不收息的办法,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待贫困地区经济情况好转后再组织全面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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