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178A章:婚姻制度改革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78章第24条)

〔1971年10月1日〕

(本为1971年第12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婚姻制度改革规例》。

第2条 通知书须在指明公职人员的办事处提交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条例第16(1)条内的拟解除婚姻通知书须在指明公职人员的办事处提交。

(2)本条例第16(2)条内的撤销通知书须在曾接获拟解除婚姻通知书的指明公职人员的办事处,向该指明公职人员提交。

第3条 展示通知书及将通知书存入解除婚姻通知书登记册内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指明公职人员须─

(a)在其办事处内展示每份根据本条例第16(1)条提交的通知书的副本一份,直至有人提交撤销通知书或直至有关婚姻解除为止;

(b)将每份根据本条例第16条提交的通知书的副本一份,存入名为解除婚姻通知书登记册的簿册内,并书明存入的日期;及

(c)容许任何人于办公时间内免费查阅该登记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