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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1-13 生效日期: 1997-01-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文号: 国科发高字[1997]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强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特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现将《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共同做好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的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加快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加强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列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一个项目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项管理。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教委批准的国家理科(数、理、化、天、地、生、力、心理)和基础农学、基础医药学等基础科学的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其经费不少于基金总额的90%;适当资助国家科委认定的特殊学科点和大科学工程(以下简称学科点)中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应该充分发挥基金制管理的优越性,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领导和知名学者、教授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受资助的学科布局和数量;
  2.审定各学科评审组组成;
  3.审定各学科资助经费的分配原则;
  4.审定基金分配使用的总体方案,批准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
  5.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教学与力学、物理与天文学、化学、生物学与心理学、地学、基础医药学、基础农学及大科学工程八个学科评审组,负责对各项申请的评审工作。学科评审组由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商有关部委提出名单,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作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处理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由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基地所在的学校和特殊学科点及大科学工程所在单位均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申请书》。申请书一式八份,内容包括基地和学科点的总体建设规划、分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评审组对各项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基地和特殊学科点、大科学工程建设的目标规模、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择优确定项目资助总额度及前两年的资助金额,报管理委员会批准。评审中应遵守回避、保密等有关制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应设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应分项目填写《年度执行报告》,经受资助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并申请核拨次年资助经费。对不按时填报《年度执行报告》的项目将缓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两年期满时,学科评审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后三年的资助金额,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总结报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会同受资助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学科评审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对评估合格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年度计划拨至受资助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基地建设经费,包括本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设备购置、实验室和实习基地的建设;图书资料的购置;骨干教师的培训;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所需经费。
  2.特殊学科点和大科学工程人才培养经费(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经费的管理原则上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教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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