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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3-25 生效日期: 1989-05-01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布文号: 广发影字[1989]20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8)14号文件中关于“要建立对级制度,对中小学生不宜观看的影视作品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指示,保护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行影片分级制度的指导思想 
  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决不意味着对影片审查标准的改变。无论成人或少年儿童(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下同)观看的影片,其审查均要坚持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双百”方针,必须以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儿童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食粮为出发点。
  在实行分级制度以后,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和其它从事少儿故事片生产的制片厂,更要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少儿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以从数量和质量上满足广大少年儿童精神及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实行影片审查分级制度的具体办法
  (一)查国产和进口影片时,要明确划定以下几种“少年儿童不宜观看”(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它们是:
  1.凡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的影片。
  2.凡有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的影片。
  3.凡表现性爱及性行为情节的影片。
  4.凡表现社会畸形现象的影片。
  (二)凡经部、局审定为“少儿不宜”的进口及国产影片,中影公司在送厂译制、洗印进口影片拷贝或有关制片厂在送审标准拷贝时,均应在片头加印“少儿不宜”的字样,以示与成人片的区别:电影事业管理局在下达影片通过令时,应标明“少儿不宜”字样。

  三、放映(播放)“少儿不宜”影片的具体办法
  (一)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均不许组织少儿专场放映,应利用电影海报,电影和电视宣传广告等多种形式,向观众展示“少儿不宜”的字样。
  (二)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不许租供中小学校少儿观看。
  (三)凡实行售票放映的放映单位,对少儿一律不售门票,不许少儿入场(售票、入场时需检验学生证或户口本等有关证件)。
  (四)不提供农村流动放映队放映。
  (五)不得提供电视台播放。

以上暂行办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一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补充,使之更加完善,并形成行政法规正式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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