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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厂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4 生效日期: 1989-03-24
发布部门: 能源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能源农电[1989]135号

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在集资办电的过程中,兴建了一批凝汽式小火电厂,对缓解当地生产和生活用电紧张局面有一定作用。但是,目前凝汽式小火电发展出现了失控的势头,在建规模达200万千瓦(包括自备电厂)。有些地方违背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发展小火电的暂行规定》,计委计燃[1986]1907号文,在缺煤的大电网负荷中心地区成批建设凝汽式小火电,不利于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64号《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精神,必须对各地区。各部门在建凝汽式小火电项目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并做出相应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发[1988]64号文件精神,凡属文件停建项目(工程)《目录》中所规定停建的小火电一律停建。

  二、小火电项目的立项审批权不得层层下放。各地区的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本地区做好小火电建设的规划,项目选择和设计审查工作,并应遵循以下主要方针:
  1.在当地有煤又运不出来和电网送不到的边远地区,方可建设烧煤的凝汽式小电厂,就地供电。严禁在大电网供电区域内建设小型凝汽式机组和烧油、烧气小火电机组。
  2.在工业企业和生活用热比较集中的地方,应根据热负荷的大小和供热期的长短,建设不同容量的热电厂,包括小型热电厂和各种自备热电厂。
  3.小火电的燃料应尽可能使用煤矸石、劣质煤,洗中煤、煤泥等低热值燃料,不得燃用计划内商品煤。制造部门和电力部门要抓紧低热值煤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4.核定资金来源。凡符合条件建设凝汽式小火电的资金主要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筹解决,不能使用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电加二分钱)。凡资金来源不落实者,不得批准项目计划。

  三、对现在运行中的凝汽式小火电,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热负荷,在有相当数量的稳定的热负荷条件下,应积极进行供热改造,提高热能利用率。对那些没有条件改为供热的凝汽式小火电,应严格制造使用,不得与大型机组争煤争电负荷。

  四、凡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凝汽式小火电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享受计燃[1986]1907号文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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