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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03 生效日期: 1993-08-03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下称审计档案),是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各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档案的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各级审计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审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审计署驻广播电影电视部审计局(下称驻部审计局)根据审计署有关审计档案的管理、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等规定,负责对部属各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上海电影局审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对审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和“审结成卷”的原则。



    第六条 驻部审计局在审计活动中对审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并移交部办公厅档案处统一管理,以便合理使用。

  部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对审计档案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并移交所在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以便合理使用。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档案的系统完整和合理使用,不得将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也不得在审计案卷与文书案卷中重复立卷。

  凡涉及审计业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文件材料,另行立卷。



    第八条 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凭证的原件和复制件(包括批件、定稿、重要修改稿、照片、音像磁带),均应收集齐全,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须采用按职能分类、按照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方法。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后应于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归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审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委托单位检查、归档,自行保存审计案卷的副本,其它材料的处理,与有关机构商办。



    第十二条 严格审计档案鉴定制度。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配合档案人员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逐卷审查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案卷,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上海电影局、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根据档案法第 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和档案法第 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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