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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3-15 生效日期: 1989-03-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9]71号

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调动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的积极性,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现就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和利率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缴存的特种存款,其利率按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九八九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超比例(13%)缴存的准备金,仍按100亿元限额予以补贴,年补贴利差为1.8%。此项补贴由人民银行总行给农业银行总行,再由其通过开立补贴信用社利差专户,拨给各农村信用社。今后如何补贴人民银行另通知。

  三、县以下各金融机构吸收的(不含县城、城关)农村存款(包括企业单位、个人定、活期存款)其利率经省级或二级人民银行批准可在现行存款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10─30%。

  四、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仍按人民银行银发[1989]4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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