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11 生效日期: 1989-03-1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来,免税品的经营业务逐渐扩大,已成为独立于国内商业的一条重要商品流通渠道,这种免税品,是指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商品。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对经营免税品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据了解,各地在征收工作中执行不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5号)精神,公平税收负担,特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经营免税品的单位的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一律按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经营免税品的单位,因某种特殊原因,立即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审查批准给予一年以内的适当减税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
1989.03.1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