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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3-06 生效日期: 1989-03-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9]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适应当前各金融机构间、各地区间资金临时调剂的需要,总行决定,各信托投资公司从文到之日起,可办理正常的资金拆借业务。拆借期限应按规定执行,不得超过一个月。严格禁止各类金融机构利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特此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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