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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4 生效日期: 1992-10-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1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一九九二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全面检查,突出重点。特别要检查股份制企业、集团企业的纳税情况,以便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使其健康发展,搞税利分流试点地区要对税利分流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依法征税,对没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越权减免税的要认真进行清理,采取措施邓以纠正;对企业欠税要进行清理,限期交库;对检查出的隐瞒收入,乱摊成本费用,截留国家收入等偷税、漏税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把该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追缴入库。
  二、汇算清缴工作时间较紧,任务繁重,各级税务部门要把它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部署。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人员,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编制国营企业所得税报表是加强所得税正管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要按要求,确保和提高报表质量,用真实、可靠、完整的数据为改革决策提供依据。
  三、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工作。汇算清缴总结是年度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各地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报表数据指标、格式和总结的内容同1991年度一致,请各地按统一报表格式自行印刷和布置,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前将汇算清缴报表及总结报告报送我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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