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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1-15 生效日期: 1986-07-01
发布部门: 水电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解决电力建设项目还贷资金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以下简称新建电厂和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允许对其新增电量减免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现将有关事项
  一、对除华能发电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县及县级以下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以外的电力工业企业,从一九八0年以来使用“拨改贷”贷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和专项技措贷款以及节能贷款、煤代油贷款等固定资产贷款新建的电厂和机组在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期间内生产的电量,均可减免产品税归还到期贷款。
   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地方和主管部门以集中的折旧基金发放的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委托性贷款以及银行利用企业单位存款发放的委托性贷款等,不能减免产品税归还。

  二、对贷款新建的电厂和机组生产的电量,发电环节的产品税,关外地区每千度厂供电量减按3元征收,关内地区每千度厂供电量减按3.3元征收。

  三、对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新增电量,供电环节免征产品税。其售电收入,可根据一九八0年至上年底止投产的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所形成的厂供电量总和、上年度的线损和平均售电单价计算(见所附公式一、二、三)。
   电网内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有送受电关系的,送电地区在计算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的免税供电量时,可减去送往外省(市、区)的电量;受电地区在计算电厂新建和机组的免税供电量时,则可加上接受外省(市、区)新建电厂和机组的电量。具体增减数额由各电管局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根据互送电量的实际情况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共同商定。
   电网之间的互送电量,原则上在电源所在地减免税。
   为了便于税款的均衡入库,对供电环节的免税,可按上年度新建电厂和机组售电收入占上年度全部电力销售收入的比利,计算各纳税期应免的税款(见所附计算公式四),并据以计算供电部门应免税款。

  四、对贷款新建的电厂和机组新增电量减免产品税后,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以产品税为依据计征的税款也一并减征或免征。
   由于减免税所减少的收入,按财政体制负担。

  五、上述减免的产品税,企业应全部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并在帐目和报表上予以单独反映。已还清贷款的项目,应按规定的税率恢复征收。

  六、本通知减免税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至一九九0年底为止。为便于计算,对一九八六年度应减免税款,按全年应减免税款减半计算。
   各地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各电管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牵头,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电力局根据上述原则共同制定。计划单列市电力工业企业减免税还贷的问题,亦由所在地的省税务局、电力局按所在省的统一办法商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各地在制定具体减免税办法和确定减免数额后,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电部备案。

附:供电环节免征产品税计算公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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