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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27 生效日期: 1989-02-27
发布部门: 解放军总参谋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军区、军兵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是在我国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形势下产生的新事物。军队经过三年的试点证明,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是军队在新时期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是加强军队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是国家法律服务工作和部队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已于1989年2月1日起开始办公。为了搞好军事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司法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负责全军军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军事法律顾问是以法律管理军队行政工作和维护军队及军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其职责是:
  1.为军事机关和首长提供法律咨询;
  2.接受军事机关和首长的委托,处理军事行政工作领域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事务;
  3.为军队内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三、军事法律顾问的资格由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合格者发给军事法律顾问证书。军事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是:
  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承认的法学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中尉以上军衔的军官。
  其他属特殊需要并有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人,可从严被批准为特邀军事法律顾问。

  四、经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合格的军事法律顾问,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

  五、军事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制订,报司法部和总参谋部批准后实施。

  六、各部队军事法律顾问工作受上级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及驻地司法厅(局ぉ的业务指导;各地司法厅(局ぉ应对驻军军事法律顾问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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