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合肥市加快贸工农一体化建设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9 生效日期: 1995-08-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我市贸工农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为主,并实行“公司加农户”一体化经营;
  (二)公司(企业)在本市农村建有较稳固的原料生产基地,并能带动地区产业经济发展;
  (三)能为基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性服务。
  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贸工农一体化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市贸工农一体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对于与农户签定了长期稳定的产销合同、实行全程服务、并与农户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龙头企业,可以视同开发性农业企业,符合规定的免征所得税3年或先征后退。
  第四条 凡达到年产值1000万元,利润80万元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型的龙头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成份,都可享受国有主渠道企业同等待遇,准许参与粮、油、蚕茧等大宗农产品(棉花暂不在内)收购和加工,收购资金列入当地贷款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数量和加工、销售产值视同主渠道范畴予以统计。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帮助和扶持一些重点农产品出口原料基地组建出口创汇集团,并按国家规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第六条 乡镇农、林、牧、渔、水利、农机等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部门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原有国拨经费不减少。对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植保、防疫等项有偿服务,以及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技推广经营单位,可享受所得税减
  第七条 鼓励农民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劳力、农产品、资金和设备为资本入股,兴办龙头企业。
  第八条 对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股份制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准予从事粮油批发经营。
  第九条 市、县财政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基地的良种繁育、技术推广、信息网络建设;金融部门每年筹集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扶持龙头企业;从“菜篮子”建设资金中切出一部分用于城郊地区的蔬菜和畜禽龙头加工企业,扶贫资金应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带动贫困户发展种养
  第十条 为了推动贸工农一体化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成立合肥市贸工农一体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农委),负责对本市贸工农一体化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并切实采取得力措施,以推进贸工农一体化进程。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