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预[198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结算办法》已经10月份决算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结算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管理,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方面的关系;统一划转口径,特制定本结算办法。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企、事业单位上划、下划,其预算收支的划转,在财政包干期限内,一般采取每年年终单独结算处理,不调整地方留解比例(或定额上解、定额补助数额)的办法。但个别划转数额大,对中央、地方预算收支有较大影响的,经过协商也可以由财政部决定调整财政体制留解比例。
对需要调整财政体制留解比例的,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上划、下划的预算收支基数,均以上年财政收支决算数作为预算划转基数。
(二)按照预算收支划转基数计算影响地方财力的增减额。即:预算收入划转影响地方财力的增减额,以收入划转基数乘以现行留解比例计算;预算支出划转影响地方财力增减额,以上年财政决算支出数计算。
(三)地方财力的增减额除以上年参与总额分成收入(收入上划的应扣除上划基数,收入下划的,应加下划基数),计算出上划、下划应调整的留解比例后,再相应调整现行留解比例。
遇有财政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或财政包干体制到期,需要重新核定地方财政体制留解比例时,有关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的结算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