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财行[2004]2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二、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 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四、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9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 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六、 结合《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75号)精神,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享受标准上不再区别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 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 各县(市)、区可在不超过市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
九、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