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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23 生效日期: 1989-02-23
发布部门: 公安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 89公治字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来,全国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发展很快,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由于一些新建住宅在单体设计与基本设施等方面未能充分考虑安全防卫因素,抵御外来不法侵害和火灾的能力普遍较差。如目前许多住宅存在着分户门不牢,门板与门框用料质地差、易劈裂,门锁防盗性能低,门、窗易从外开启以及阳台多户相连不加防护设施等问题,使犯罪分子有隙可乘,经常采用撞门、翻窗、挖门洞、插片、跨越阳台等手段连续入室作案;消防管理薄弱,火险隐患较多,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改善和提高新建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不受外来不法侵害和火灾的威胁,增强安全感,现吸取上海、沈阳、大连等地公安机关和建设部门在这方面的经验,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居民住宅安全防范方面互相联系,加强协作,近期内对城镇住宅、尤其是新建住宅楼的设计、设施及住宅楼、小区管理上的安全防范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共同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安全防范设施规定和标准。

  二、规划设计部门要进一步开展住宅安全防范措施的研究,努力改进住宅楼、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规划以及住宅单体设计;科研、生产部门要加强安全防范材料的研究和生产,特别要研制安全分户门、安全门锁等建筑配件,经鉴定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后,尽快推广,取代目前采用的不合格配件。

  三、基层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根据住宅小区管理、安全防范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主动取得基层政府和群众组织的支持,联合推广包括房屋、安全、卫生、生活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小区综合管理服务,或单座、多座住宅楼院的公寓式管理。

  四、公安机关要在继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组织居民看门护楼和治安联防队巡逻防范,并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和居民对已建住宅中防范性能较差的设施进行加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因地制宜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安装报警装置,做到人力防范与物质预防相结合,提高住宅安全防范能力。

  五、在住宅的规划和设计中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安机关严格实施建筑设计的防火审核。在住宅移交使用时,公安机关要会同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制定住宅防火安全使用制度,向住户进行防火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定期对住宅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住宅楼还要配备必要的轻便灭火器材。请将开展以上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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