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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药品包装和标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0 生效日期: 1992-10-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最近,我部陆续接到一些来信和反映,对目前上市的部分药品的包装和标签提出批评。一是包装和标签的印制不规范、须按规定标明的内容没有完全标明,有效期的药品无法推算其到期日,或者只印有商品名称,无法断定实际为何药;二是文字使用不规范、或用繁体、异体字,或用汉语拼音和外文,而忽略了中文。这些问题给广大医、患者使用药品带来诸多不便,且不能保证用药的安全有效。为了完善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和标签,以利于药品的流通和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我国生产并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必须使用中文,并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汉字简化字为准。包装和标签上也可同时加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以中文为主体。
  二、使用商品名的西药制剂必须在该商品名下方的括号内标明其通用名称(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之正式品名)。商品名(商标)凡已在我国商标注册部门注册的,必须在其右上角加注1或2,或者标明“注册商标”字样。
  三、凡规定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药品,其包装和标签上必须标明该品之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具体表述形式为:有效期至×年×月×日,或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四、申请生产药品的企业,必须报送包装、标签的设计图样和使用说明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采用,且不得自行更改。
  五、凡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进口药品,必须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现已印制的包装、标签,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限使用到1993年12月31日为止。新印制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并报当地卫生厅(局)备案。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包装、标签的审查和监督,使其尽快规范化。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改进,对限期内仍不改进的企业要通报批评并封存其产品不得销售。
  
以上请转知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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