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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改进出口产品退、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31 生效日期: 1985-12-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为了大力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手续,现对出口产品退、免产品税或增值税规定作如下改进和补充: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自营出口的产品,可根据“出口商品销售明细帐”或者“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所列产品品种、数量、剔除以外汇销售给国内企业、单位和外商,但不报关出口的部分,填报“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为了便于及时审核出口产品情况,外贸企业应在“出口商品销售明细帐”中设“境内销售”专户,记载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的出口商品销售。
  二、其他企业委托外贸等企业出口的产品和工业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时,应附发票(副本或影印件)和报关单,以资税务机关审查。
  工业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出口产品如需要申请退税,报关单位应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证明确系出口,由海关加盖出口印章后退还申报单位,作为工业企业或委托单位办理退、免税的凭证。海关按原外贸部(79)贸关货字第267号《关于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并收取签证费的通知》收取签证费。出口后要求海关办理证明者不予受理。
  三、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新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一律照章减免税。外贸企业将产品出口后,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四、工业企业1983年11月5日以前与银行签订合同使用的贷款,凡按规定可以用其新增产品所缴纳税款归还贷款的,对其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所缴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税款也允许用以归还贷款。外贸企业将产品出口后,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五、华侨农场、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应照章免税。外贸企业将产品出口后,按规定税率予以退税。
  六、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凡已免征加工环节产品税的,出口后,可退还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
  七、对烟、酒等扣除包装物价值计算征税的产品,出口后在计算其应退税款时可采用加大费用扣除率的办法将包装物价值予以扣除。
  八、出口的西药产品,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
  九、财政部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化妆品、铝质拉链、鞭炮焰火、焚化品所作的减税规定,仍继续执行。出口后,按照减税后的税率计算退税。外贸企业若将已减税的上述四项产品转为内销,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补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
198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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