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8 生效日期: 1998-10-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1998]92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1998年10月12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
重庆市涪陵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鼓励区外客商来涪投资,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规定,结合涪陵实际,制订以下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一、放宽投资领域
  (一)区外客商可以资本、资产、专利技术、知名品牌来我区合资、合作、参股、控股、嫁接、兼并企业(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以上)和独资兴办企业,不受行业、经营范围、年限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二、财税优惠政策
  (二)兴办生产型企业,年应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4年;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3年;对出口产品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的总值占当年生产总值50%以上的,当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兴办流通服务、信息等企业,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免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四)投资交通、能源、港口、码头、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的投资于农业、林业综合开发及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农副产品的企业,及投资于科研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势行业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减半征收4年。
  (五)利用荒坡、荒地搞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减半征收3年,在荒山、荒坡、水面开发应税农副特产品,从取得收入后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减半征收3年。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安置农村移民人数占职工人数的50%以上的,免交10年农业特产税。
  (六)出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移民搬迁企业,并承担移民搬迁任务的,享受安置移民和搬迁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外来投资者到我区认定的经济薄弱的乡、村兴办的企业,享受前述款项期满后,企业生产经营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还可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八)投资生产型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兼并改造国有工业企业的外来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部分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返还给企业。
  三、土地使用政策
  (九)凡在我区兴办企业继续按照用地优先、审批从速的原则办理征地用地,对外来投资用地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执行标定地价减收30—50%的土地出让金。其中投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柱产业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生产型项目、知名品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律减半收取出让金。
  (十)外来投资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其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一律减半征收。其中投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出口型产品等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免缴4年土地使用费。
  (十一)对上述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土地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政府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按投资比例返还外来投资者;也可以由政府收回土地按优惠价出租给外来投资客商。
  (十二)外来投资企业兼并、嫁接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它费用免收。
  四、金融信贷政策
  (十三)外商及区外投资者到我区兴办支援库区建设的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联营贷款”。其中属移民搬迁企业,移民部门除优先安排移民搬迁经费外,还可向金融部门优先报批国家专门用于三峡库区搬迁企业基建和技术改造资金专项贷款。同时经人民银行批准还可向社会发行1—3年期的人民币企业债券。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我区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筹措资金,所筹措的外债资金可结汇成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分得的合法利润经批准兑换成外汇,可自由汇往境外,也可在境内投资。
  境外来我区的投资者,所需外汇金融服务和外汇金融流通等,我区各银行按国内出口生产企业对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外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得人民币贷款。
  五、劳动用工政策
  (十六)外来新办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职工的对象、条件、方式、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劳动部门优先办理社会保险、合同签证等手续(外商企业免收招工服务费)。外来投资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区内企业或与区内企业合资、合作,优先安置原企业人员,原企业人员拒不服从安置的,可解除劳动关系。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国家、重庆市及我区的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七)行政事业人员(干部)自愿到我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除享受本企业待遇外,还可享受行政事业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优惠政策待遇。
  (十八)国际跨国公司和国内集团公司来我区新办的企业,在本区范围内招聘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到区外招聘,确需转移户籍关系的,免收城市增容费。
  (十九)外来投资企业聘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我区职改办有关规定办理。
  六、配套服务政策
  (二十)外来投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或期满后用其所获利润投入我区新办企业或项目,其新办的企业或项目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凡外来投资企业自带项目名牌产品购买我区企业,在企业资产评估基础上,收购价可在10—20%幅度内予以优惠,如安置在册职工一半以上,可将优惠幅度扩大到30%。
  (二十二)外来投资企业不受集团购买力控制,水、电、气纳入供应计划并实行与区内企业同一收费标准,有权拒交不符合国务院规定及未经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批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三)凡外商、外来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所需进口设备和原料,可以报批进口关税减免。
  (二十四)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可以实行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办理有关许可证审批手续和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对投资规模大且资金到位好的外来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达到企业集团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成果出资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适当放宽;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500强企业,减按25%收取登记费)。
  (二十五)对外来投资项目和驻涪办事机构的审批,实行特事特办,简便有效的方式进行,并按政府所定职责权限及分工,分别由计委、经贸委、经协办等部门牵头及时办理。
  (二十六)外来投资者投资涪陵桥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李渡私营经济示范区建设的,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政策。
  七、奖励政策
  (二十七)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外来投资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总额的5%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引进资金方面出作贡献的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
  (二十八)凡引进区外客商来涪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外来到位资金2‰奖励引进人员。
  八、优惠政策执行
  (二十九)凡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区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收集,并汇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审核后,再报区政府批准,各职能部门执行。
  (三十)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一律按重府发[1998]43号文件和[1997]15号文件精神执行,特殊情况涪陵区政府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或专项专议。
  (三十一)本优惠政策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涪陵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