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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20 生效日期: 1986-10-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现将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上讨论制订的几个文件,即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信息、统计、信访、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意见(修改稿)印发你们试行。几个精见》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和要求,望及时报部。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意见(修改稿)
  邓小平同志指出:“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这是搞好司法信息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今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司法部办公厅连续发了四个关于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文件;建议并推动了湖北省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介绍、推广了湖北湖南等地开展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经验。由于上下一开努力,使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已经下发了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通知,建立或明确了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信息网络,创办了信息刊物。信息工作的开展,为领导了解情况,实行科学决策起到了一定的参谋作用。但是,从全系统看,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还没有建立或明确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管理机构,没有确定与部里建立直接联系的信息联络员;二是许多地方提供的信息多是一般性的工作情况或简单的工作动态,缺乏典型性和完整性,使用价值不高;三是很喜多,报忧少;四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信息工作手段落后,传递比较迟缓。为了切实做好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加有效地为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信息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一个新概念、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又有了新的发展和更高的要求。所谓信息,就是具有新内容、新知识的消息,是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反映,是表现事物状态的普遍形式。司法行政信息,就是通过司法行政干部有意识的活动,发现、提炼和概括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的、有价值的反映。它包括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情况的反映。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就是指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贮存司法行政信息的一整套有秩序的活动。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的时代,信息已被作为三大资源之一,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贮存信息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需要;是领导外经验决策走向科学决策的需要;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需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科学领域的深刻变革,加强软科学的研究巳经提到了重要日程。这一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各类决策提供信息,为领导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服务。正反方面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正确决策的产生,决不是仅凭领导者个人的才智、经验、情感和爱好,而是在掌握大量、准确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周密的、科学的论证的结果。因此,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它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之中。对于司法行政部门来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进一步贯彻,也会在开展各项业务和加强自身建设中,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只有及时而准确地掌握大量、多方面的信息,才能作出科学的决策,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一年多来,各地开展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实践证阴,司法行政信息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已经发挥出了四个方面的作用: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的参谋作用;交流经验的媒介作用;积累资料的贮存作用;反馈决策效果的验证作用。
  因此,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从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信息观念,把“提供优质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作为开展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从抓信息入手,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进一步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管理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力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办公室应是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
  今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在办公室内设立调研科(或综合科),作为承担本省(区、市)的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机构。各地、市、州、盟和县、旗司法局的信息工作机构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逐步建立、健全纵横交错的、多层次的立体型信息网络体系。
  纵向网络,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司法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及司法部在各地的信息点的信息联系。第二层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各地、市、州、盟司法局以及各省(区、市)在本地信息点的信息联系。第三层次:各地、市、州、盟司法局与各县、区、市、旗司法局以及各地、市在本地区信息点的信息联系。第四层次:各县、区、市、旗司法局与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站的信息联系。
  横向网络,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内部分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系。第二层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同级政法系统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第三层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本地经济、科技、社会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系。第四层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外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系。
  今年建立司法行政信息网络的重点是横向、纵向信息网络体系的第一层次。第二、三、四层次要在明、后两年建立。各地在年底以前着重建好第一层次的机构,配好人员,并与部办公厅建立和开通经常性的信息联系。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在年底前向部里推荐二至三个地、市和县、区司法局作为部的信息联络点。被推荐单位应具有不同的工作特点,如:经济比较发达和比较落后的地区,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等。上报时,要写明推荐理由。简要介绍这些单位的工作情况,及其信息联络员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建立省信息网络体系的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势利导、分类指导”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要力争三年为期,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建成一个机构比较健全,传递、反馈比较灵敏,设备比较先进的司法行政信息网络。

  三、提高队伍素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反映灵敏的信息联络员队伍,要舍得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做信息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在司法行政信息工作机构内确定一至二名专职信息联络员,与部里直接建立信息联系。各地、市、县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信息联络员。
  选配司法行政信息联络员的具体条件是:
  1.政治思想好,对从事司法行政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科学的求实精神。
  2.思想敏锐,善于分析信息的未来价值,能够及时捕捉价值较大的信息。
  3.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雷厉风行、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和勤奋努力、永不满足的学习态度。
  对已配备的信息联络员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洛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采取有计划地选送信息联络员到高等院校、业余大学学习、进修或举办训练班、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每个信息联络员都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努力学习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司法行政业务知识、信息知识以及经济、科技等知识。要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四、明确任务、职责
  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总任务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任务,按照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着重反映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
  司法行政信息联络员的职责是:协助本机关的办公室,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协调每个信息联络点,草拟信息工作要点,通报信息工作情况,做好本机关和本系统司法行政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综合、传递和反馈工作。
  通报信息的基本内容是:
  1.对中央重要决策或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部里重要工作安排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干警中的反映,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相应措施。
  2.省司法厅一级领导机关对工作的重要安排和部署。如准备召开的重要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及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下发文件中作出的政策性新规定等。
  3.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对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与意见。
  4.各级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包括律师、公证、法制宣传、调解法学教育、劳改、劳教等在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新的经验、做法、成果以及重要的工作建议、意见、设想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5.各项司法行政业务成果的统计和通过统计分析发现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6.司法行政干警中重要的思想反映和政法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反映。
  7.重大的突发性事件。
  8.重要社情和其它方面的重要情况。
  各地在择照上述八个方面的内容要求,进行信息通报工作的时候,还要根据部里每一季度下发的司法行政信息通报要点具体做好每一季度的信息通报工作。

  五、努力提高质量
  司法行政信息的质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信息价值的重要标志。能否提供优质信息,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决策是否正确,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因此,各级司法讨政部门要把提高司法行政信息的质量作为一件大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在司法行政信息的运转过程中,要切实抓好“五个环节”,把好“三个关口”,实现“四个要求”。
  五个环节:一是广泛收集信息。要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捕捉信息,做到主动调查、积极收集、广中求深、多中求精。二是认真处理信息。对信息资料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认真分析,进行仔细的综合处理。三是及时传递信息。对获取的信息要分别轻、重、缓、急,及时停递。时间性较强或比较重要的信息要用电话、电报传递。四是迅速反馈信息。对信息发出后的反响和效果,要迅速收集、反馈,以便使它的效用进一步深化。五是妥善贮存信息。要对已经处理的信息进行编排、归档,按照时间、性质分门别类科学管理。
  三个关口:一是鉴别关至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二是筛选关至保证信息的有用性;三是传递关至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四个要求:一是实至信息的内容准确,符合实际,既报喜,又报忧,不回避矛盾;二是快至收集、传递、反馈信息迅速及时,讲求效率;三是新至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四是精至信息的使用价值较大,叙事比较完整,文字比较简洁。
  当前,要着力从四个方面提高司法行政信息的质量。一是广泛开源。要在大力开发司法行政部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努力扩大视野,广泛获取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多方面的信息。二是深入调查。对于重大信息,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精心研究,弄清全貌,寻找其内在的规律性,经过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三是注重实用。在收集、通报信息中,要注重信息的典型性和完整性,避免仅限于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的消息性报道。四是改善装备。要在财政许可的情况下,力争优先更新信息工作手段,逐步添置电脑、录音、录相等设备,使信息传递、处理、贮存逐步实现现代化,以便从物质上保障信息质量的提高。

  六、逐步完善制度
  1.审核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信息材料,必须由本部门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或具体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扰和签字。
  2.登记制度:信息联络员要将信息的报送单位、姓名、时间以及信息的简要内容按部门、按系统、按单位、按业务分别建立登记簿逐一进行登记,以利信息资源的储备、使用和建立档案。
  3.通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通报每一时期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要点,通报各地报送司法行政信息的数量和被采用情况。
  4.会议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全系统或部分地区的信息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5.表彰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按季或按年对本系统的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信息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信息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加强理论研究 信息理论是现代科技革命的产物,是一门新兴的科学,它伺其它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理论的学习和探讨,并善于运用这些理论指导和促进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开展。要主动与教学科研部门取得联系,共同探讨当前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实践中提出的一些理论问题。例如,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概念、性质、地位和作用;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结构体系;各级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司法行政信息、司法行政信息源以及与司法行政信息相关的因素;司法行政信息的质量标准以及如何提高质量;司法行政信息联络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为了推动司法行政信息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司法部拟于适当时候召开司法行政信息理论座谈会,以交流这方面的情况。

  八、切实加强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工作能不搞好,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要将其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选配素质高。业务强的干部充实和加强信息工作机构。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主管信息工作,指导、督优信息主管部门和信息联络及时反映重大信息。同时,要协调好办公室同各业务部门的关系,使各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信息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要亲自负责信息工作,重大信息要亲自起草。
  各级领导都要经常关心、支持信息主管部门和信息联络员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允许他们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从政治上、生活上切实解决他们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要逐步实现思想认识理论化、组织体系网络化、管理制度科学化、采用手段现代化,以便在实现为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交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附:
  1.信息联络员登记表(略)
  2.司法信息登记表(略)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修改稿)
  司法朽政部门复建以来,司法行政统计工作逐步发展,统计内容增多,门类比较齐全,有些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比较重视,措施比较得力,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在领导决策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整体看,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一直是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同政法系统各兄弟部门相比,差距很大,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一、对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认识不高,没有从实现领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高度,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重要注。二、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不统一。目前,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大体有三种:一是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数出一门;二是由各业务部门分口负责,数出多门;三是由各业务部门和办公室共同管理,前者负责业务数据的统计,后者负责年度汇总。由于管理体制极不统一,形成多头指挥,互相扯皮,力量分散,数据不准,时效很差。三、司法行政统计队伍量少质弱。绝大多数司法厅(局)没有专职统计员,而兼职统计员业务、文化素质又普遍比较低。据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统计,在现有的XX名省一级的司法行政统计人员中,没有一名是从大学统计专业毕业的。省以下的司法行政统计人员几乎全是兼职。有的身兼数职;有的甚至把其它业务部门无法安排yJ人员调做统计工作;有的平时无人搞统计,汇总报表时,临时指定几个人去办,“三分统计,七分估计”;少数人甚至靠拍脑袋填报。四、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质量不高。统计报表的指标缺乏科学性与系统性,统计指标绝大部分是总量指标,只反映工作数量的程度,很难反映出工作质量的程度;不少地方只是填完报表,汇总上报了事,缺乏统计分析,使统计数据仅仅成为一种资料的堆积,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五、司法行政统计手段十分落后。仍然是传统式的手工作业,至今仅有个别省、区、市配有微型电子计算机,工作的效率很低。
  司法行政部门统计工作的这种状况,很不适应我国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地、认真地加以解决。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提高法制观念,尽快解决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中目前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领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固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重要和紧迫性
  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是我国社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信息的重要来源,是领导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它不仅能够客观地反映出司法行政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概貌,而且通过统计分析,还可以了解和掌握司法行政工作各个具体环节的情况,发现新动向、新问题、新经验,探索其内在的规律性。这些都在领导的宏观决策和微观指导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在内的软科学已成为科学决策的重要理论基础。作为司法行政信息重要来源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必然成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重要的数据信息和分析报告往往决定宏观决策的正确与否。只有建立在科学数据基础上的符合客观规律的决策,才是可靠的,有生命力的。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要从信息时代的特点出发,从司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未来出发,从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下决心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实行统一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运转灵敏的、高效率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体系
  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数出一门”的管理体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办公室应是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部署、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统计报表的填报和修订、统计数据的审核和发布、统计工作情况的上报和下达、统计工作经验的交流和推广、各项统计任务的检查和监督、统计装备的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选配管理和培训等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办公室内应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日常业务。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办公室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设立统计科或配备一至两名专职的司法行政统计员;各地、市、县司法局办公室要配备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的(必须以统计工作为主)司法行政统计员。鉴于当前各地的条件不同,情况各异,可暂时保留原有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管理体制,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统一归口管理,数出一门”,即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过渡。
  要象建立司法行政信息网络那样,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司法行政统计体系。这个体系应是司法行政信息网络中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为了使司法行政统计系统灵敏地、高效率地运转,提供优质的统计信息,必须加强统计队伍的建设,要把那些热爱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熟悉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选调到统计工作岗位上来。同时,考虑到职称评定,今后要注意增加统计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对现有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人员,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短期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他们学习统计业务、政策法律、司法行政业务、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司法部拟每年举办一期统计信息人员短训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从事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增强信又观念和法制观念,认真执行《统计法》,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总结和吸取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质量。
  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比较强的工作,需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选配司法行政统计人员时要慎重考虑,一旦定下来就不要轻易变动。确需变劫的,要报请上级主管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部门同意,并要选好合适的接替人员,待接替人员熟悉业务后,再进行变动。
三、认真开展司法行政统计分析,逐步提高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质量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发挥统计信息效益、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关键。搞好这项工作是推动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是更有效地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提供决策的需要;是进一步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需要。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是复杂的、多变的。个别事例或数据虽然典型,但它不能反映客观事物总体的发展规律,如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必然会造成决策的片面性或失误。只有运用科学的统计理论,深入调查研究,在获取能够反映事物总体发展规律的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大数定律回归、相关等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研究影响事物发展诸因素之间的紧密程度,利用平均数、众数考察事物总体的一般情况,才能从量上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也就是对事物的质作出量的规定。这样,就会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因此,各级主管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部门要重视司法行政统计分析,应有专人负责。在每年或每季安排统计任务时,要有计划地布置统计分析专题,做到任务落实到人。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局每半年和~年要做一次综合统计分析,写出一至两篇统计分析报告。同时要大力提倡从事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同志入人动手搞统计分析,写分析报告。既可根据月报和季报的数据进行分析,也可根据年报资料进行分析;既可搞综合分析,也可搞专题分析。
  司法行政统计分析是一项难度较大、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好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其方式还可以考虑委托调查、联合调查等,调查方法可考虑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与民意测验等。对调查得来的数据和资料,要进行综合研究,反复比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便探索各项工作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客观地总结司法行政工作的经验教训,科学地预测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前景。因此,司法行政统计分析报告要达到“三要”:一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二要数据准确、事例真实;三要内容丰事、有理有据。这样就能更好地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决策提供优质的统计信息服务。
  为了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统计分析的水平,各地可从实际出发,适时举行统计分析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便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司法部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在(司法部简报》上开辟司法行政统计资料专栏,刊登司法行政统计分析报告和其它统计资料,及时交流司法行政统计分析的成果和经验,以便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四、建立、完善各项司法行政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主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有:
  统计台帐制度。要整顿原始记录,统一台帐格式。对统计对象要建立档案卡,分类管理。这样既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又便于司法行政统计信息资料的保管和使用,也为今后逐步实现司法行政统计计算、数据储存和信息传递的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及时上报制度。对各项统计报表要有专人负责,按照报表说明认真填写,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上报。同时,要对现有报表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从实际工作出发,科学地设置统计指标,并加强对统计报表的管理,以便提高司法行政统计信息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领导审核制度。各类司法行政统计报表填好后,要由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名盖章,然后加盖公章上报。
  监督检查制度。要定期深入基层,对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加强具体的业务指导。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时间、规模、内容和步骤,采取自查和互查、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层对部机关的统计工作也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资料保管、保密制度。司法行政统计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认真保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批准程序及时提供使用,以便发挥司法行政统计信息的最佳效益。对劳改、劳教方面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发布,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总结评比制度。每年各地要对司法行政统计工作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先进,帮助后进。对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司法部拟于明年适当时候召开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以推动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更加深入地开展。
五、逐步用先进的统计科学和现代化的计算技术改革和完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实现司法行政统计信息处理手段的现代化
  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既是这项工作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四化”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要上下一起努力,在不断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司法行政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服务优质化,这是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实现科学化的标志,也是我们在一个时期内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逐步改善现有装备,实现统计计算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各地要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配备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急需的微型电子计算机,为今后联机成网做好准备。争取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建立起一个以北京为中心、通过通讯线路和远程微机终端多机互联而形成的集中式的司法行政统计信息网络体系。这样,我们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就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就会在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过程中发挥出更加有效的作用。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的意见(修改稿)
  司法部门复建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和发展。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多数省、区、市司法厅(局)的办公室设立了信访工作机构。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地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通过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地解决了一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和建国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一九八三年接管劳改、劳教工作以后,信访工作量成倍增长,在信访工作人员没有增编的情况下,处理了大量劳改、劳教方面的来信来访,解决了一些长期遗留的问题,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一些司法厅(局)的领导同志还亲自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有力地促进了信访工作的开展。但是,从整个司法行政部门看,这项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存在的问题较多。从认识上看,少数同志,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对在新时期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作用认识不足,还没有把信访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从工作上看,多限于一般性的接待事务,对有些案件的查办抓得不紧,上报不及时,还有个别上访老产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深入调查研究和为领导决策提供信访信息做得不够;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看,还有少数司法行政部门没有建立信访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信访干部,即使已建立信访机构的单位也普遍存在着队伍最少质弱的问题。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发挥信访工作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民情、社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的一条重要信息渠道,是司法行政部门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窗口”。做好这项工作,既有助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群众排难解纷,增强党群、干群团结;又有助于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也有助干汲取有益意见,获取信息,研究和改进工作,促进司法行政部门各项业务建设的发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同志一定要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高度、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经常予以指导、督促和检查,并亲自接待和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信访干部的工作,领导同志要给予积极的支持,要允许他们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二、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充实和加强信访干部队伍,是搞好信访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劳改、劳教局(处)要在办公室内设立信访科(室),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数量的专职信访干部。各地、市司法局和县、团级劳改、劳教单位一般应在办公室内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信访任务繁重的单位可在办公室内设立信访股(室),适当增加信访干部。各县司法局委在办公室内配备一名兼职信访干部。
  对基层的信访工作要予以加强。特别要加强县、团级劳改、劳教单位和县司法局的信访工作。要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司法部门信访工作的水平,把大部分上访人员稳定在基层,把大量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信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业务性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配备信访干部时,要注意选配那些有一定实践经验,政策、业务水平比较高,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对现有的信访干部,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并通过进修、培训、自学等方式,学习法律知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广大信访干部要热爱信访工作,树立从事这项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地为人民办事,努力当好党和人民的“服务员”、“联络员”、“信息员”,把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三、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要改变单纯收发、照转的思想,树立主动办实事,提供信息,为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当好参谋、助手的思想;要克服因循守旧、安于现状的思想,树立敢于创新,支持改革的思想。要杜绝官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树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要把这些思想贯穿于信访工作的每个环节,变成信访干部的自觉行动,努力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进~步开创信访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要自觉地树立信息的观念,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社情、民意,接受信息的重要“窗口”,努力做好来信来访方面的信息工作。对群众在来信未访中反映的各种问题,要认真分析,精心筛选,把那些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关落实政策、体制改革、法制建设、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和新建议,都搜集起来,加以综合整理,编写信访简报和专题材料及时上报,搞好信息反馈,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在接待和处理来访中,既要热情、耐心、文明、礼貌,又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情况属实,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都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帮助解决;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或解决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原承办单位处理正确,而本人要求过高或提出无理要求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进行宣传解释,帮助来访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教育他们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对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或治安秩序、不听劝阻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夫部门处理。
  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地予以保护。凡群众检举、揭发和控告的信件,都要为之保守秘密,在转递这些信件和材料时,必须转给被揭发、控告单位或本人的上级领导机关,严禁转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本人。同时,要坚决反对对来信来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和利用信访之机诬陷他人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协助他们认真查处。
四、抓住工作重点,认真做好查办工作
  查办重大案件,是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要以此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
  查办信访案件,要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做到依法办事,又准又快。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指示,贯彻中办发(86)25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予以处理。力争在党的十三大以前,将本系统受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处理完毕。对于信访中反映出来的不正之风问题,特别是司法行政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要报请领导同志阅批,属于司法行政系统的,要积极配合纪检部门查处;属其它系统的,要及时转请有关部门查处。 查办信访案件还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多办少转、注重实效”的原则。凡属司法行政部门应受理的信访案件,要及时呈报领导同志阅批或按照本部门的业务分工,由有关单位负责,承办单位不得推倭或把矛盾上交;凡不属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信访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信访单位不得积压;见情况复杂,涉及几个部门或业务分工不够明确的信访案件,要主动联系,认真协商。对意见不一致,难以统一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请有关机关或领导出面,协商解决。
五、问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1.请示、报告制度:备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访单位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案件要及时请示本部门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志,并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查办或转办。对于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领导同志要求查办的信访案件,要按期报告查办结果,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应先报告查办工作的进展情况。
  2.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一般每月接待一次。
  3.通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通报本部门和本系统的信访数量和处理信访案件的情况。
  4.文书档案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来信来访的有关文件、材料等,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5.回访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进行回访,了解政策的落实情况,巩固处理成果。同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
  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访单位继续努力,而且也需要加强同政法各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还需要各司法行政业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部门要与信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逐步使信访工作制度化、科学化,以便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作用。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意见(修改稿)
  为了进一步沟通和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联系,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建设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现就加强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范围
  (一)报告范围:
  1.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2.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安排、部署以及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
  3.司法行政工作重大理论课题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建议;
  4.司法行政部门在党风、党纪和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5.司法行政部门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6.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7.其他重大情况。
  (二)请示范围:
  1.在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指示中,有不明了的问题和需要上级机关予以解答的问题;
  2.司法行政工作中发生的比较重大的问题,或无规定可以遵循的问题,或根据已有的规定难以处理的问题;
  3.因本地区、本单位的特殊情况难以执行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而需要变通处理的问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请示的问题。
  (三)查办工作范围:
  1.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
  2.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办的事项;
  3.司法部领导同志批办的事项;
  4.司法部办公厅要求查办的事项;
  5.其他上级领导机关要求查办以及同级党政机关要求查办的事项;
  6.交由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意见、咨询。
二、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制度
  (一)报告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
  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要在司法部工作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于下一年度二月底以前上报。
  2.专题报告制度
  (l)各项重大工作部署下达后或各种重要工作会议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贯彻落实情况专题上报;
  (2)各项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或调查报告,要在办理完毕或调查结束后两周内上报;
  (3)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主管政法工作的负责同志、省(区、市)政法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情况,要在变动公布后及时上报。
  3.动态报告制度
  (1)司法行政部门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问题和典型经验,要在获得这些情况、问题和经验后一个月内上报;
  (2)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反映、意见、建议,要在获悉后两周内上报;
  (3)突发性事件、重大案件、事故和社情等情况,要在事发式获悉后立即上报;调查结果要在查清后三天内上报。
  4.统计报表的报送制度
  各类司法行政业务的统计报表要按照有失业务部门的规定或填表说明,按时上报。
  (二)请示批复制度:
  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请示的问题,一股要在接到请示后一周内予以答复。
  (三)查办工作制度:
  1.凡规定办理期限的事项,要按期报告查办结果;
  2.凡无规定办理期限的事项,要在一周内报告办理结果;如问题复杂难以在短期内办结的,要在一周内简告查办情况,一月内报告查办结果,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几项要求
  1.各类报告要一事一报。报告要主题明确、内容真实、问题清楚、叙事完整、文字简洁、迅速及时。并提供必要的政策、理论依据。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安将请示的问题夹写在一般情况的报告中。查办事项的办结报告,要着重写明问题的核查、处理和落实情况,并注明查办问题的传文号、批示人和批示时间。统计报表要数字准确、栏目平衡、字迹整洁。
  2.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问题,重大经验和社情等,在上报时要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凡一般动态性的情况用《情况反映》报;比较重大或比较典型的情况用《司法行政信息》报;十分紧急的情况用电话或电传扬工作经验用恫法行政一简报》报。
  3.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有失司法行政工作讲话的文件及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有关材料时,要注明省(区、市)的名称和领导同志的职务。
  4.各种文件、期刊的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一般不要简称,如“一九八四年”不要写成“八四年”。“劳改、劳教”不要写成“两劳”等。有的名称如文件中多次出现,第一次要用全称,注明“以下简称××”,然后再用简称。
  5.主报或抄报司法部的各种文件、期刊、统计报表的份数要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1)主送司法部的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性文件一式20份;专题报告、业务工作等文件一式10份;《工作简报》一式20份;综合性《情况反映》(含增刊)一式20份,专题性《情况反映》一式7份;《司法行政信息》一式10份;转发司法部文件的文件、期刊等一式2份;查办事项的办结报告一式10份;各类业务统计报表的报送份数按填报说明要求报送。
  (2)抄报司法部的文件、期刊一式10份。
  6.报送司法部的文件原则上一律送司法部办公厅机要宣。
  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均是一项时间性、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领导同志应充分予以重视,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经常指导、督促、检查有关业务部门的落实情况。对一些重大情况和查办事项的报告、请示,要亲自过问,认真审核。同时,要注意协调好办公室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使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制度可参照此意见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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