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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转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胎儿脏器细胞悬液”、“干扰素”等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14 生效日期: 1989-02-1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现将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胎儿脏器细胞悬液”、“干扰素”等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据悉,目前国内一些省、市也有类似江苏省的情况。此类“细胞悬液”既无国家法定的质量标准,又缺乏治疗、免疫效果的科学依据。有的还引起不良反应,因此,应对此类“细胞悬液”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此类制品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卫生部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胎儿脏器细胞悬液”、“干扰素”等的通知
苏卫药(89)第3号
各市卫生局:
  据各地反映,我省一些市、县医院、计划生育指导站及驻江苏部队医药院、校、医院,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所谓“胎儿脏器细胞悬液”(包括胎肝细胞悬液、胎胸腺细胞悬液、胎脾细胞悬液)、“胚胎注射液”、“a-干扰素”、“胸腺肽”以及“诊断试剂”等品种,用于临床,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鉴于引产胎儿脏器细胞悬液目前仍处于研究阶段,a-干扰素、胸腺肽等生化制品在制备中需较高的制备条件和严密的生产工艺,有一定的检验和审批要求,药品管理法公布已逾三年,明令禁止非法制售药品。为此,经研究,自文到之日起,凡非法制售上述“药品”者,一律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听候处理。
  请各市立即组织调查、封存、取证,并将调查情况于二月底前汇总报我厅药政局。今后如发现仍继续非法生产、销售者,应按《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罚。

江苏省卫生厅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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