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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01 生效日期: 1989-02-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交通部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铁道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多年来,我国一直使用碘化钾加工碘盐,为防治碘缺乏病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碘化钾存在易挥发,易流失,易降低碘盐预防效能等问题,而碘酸钾的化学性质稳定,在常温下不易挥发,不吸水,不流失,易保存,用其加工碘盐,能取得更好的防病效果。经过科学研究和局部试验,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改用碘酸钾加工碘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拟分两步走,根据碘酸钾现有资源情况,一九八九年先在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海南六个省、自治区施行碘酸钾加工碘盐,一九九0年继续扩大施行地区或争取在全国施行。碘酸钾的加入量同碘化钾,仍为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本通知为准。具体加入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组织领导:碘酸钾代替碘化钾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转变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定期碰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向群众讲清碘酸钾代替碘化钾的优越性,教育群众不要囤积碘盐,因放置时间过长,碘化物损失,反而不能起防病作用。

  三、职责分工:
  国家药医管理局所属中国药医公司:保证碘化物货源,负责安排碘酸钾的加工生产厂家,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碘化物需要计划,由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司与中国医药公司共同安排调拨计划,及时按期调拨供应。
  轻工业部门:按碘盐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加工生产和批发供应。
  碘盐包装应有明显标志,按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加碘量,对碘缺乏病区,长期供应合格的碘盐。
  商业部门:组织碘盐的零售供应和销地的部分碘盐加工任务,保证碘盐的及时供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向碘缺乏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铁道与交通部门:对发往病区的碘盐,要按先食盐(含碘盐)后工业盐的原则安排发运,对核准的食盐(含碘盐)调拨计划要作为重点予以安排运输。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碘缺乏病区;对食盐加碘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通过防治效果的观察,修订碘在食盐中的加入量。

  四、碘剂不仅是国家用外汇进口的,而且还给予了补贴,因此,各加碘、用碘单位,必须按规定浓度加碘,不要浪费,更不应多要。如发生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将联合采取限制措施。

  五、卫生、盐业部门要做好碘化物更换后的试剂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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