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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统计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4 生效日期: 1994-12-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去年,我省在阜阳地区进行了农村统计改
革。经过一年的试点,已取得成效,并在全省推开。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统计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农村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实现小康的关键。所以,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为各级党政领导所十分关注。
  农村统计工作是检查和检验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把尺子,是各级政府考核奔小康进程、进行农村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然而,目前农村统计工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农村统计调查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全省由过去的30多万个生产队变为1200多万个农户,原来那一套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全面统计已经不适应;二是由于农村经济结构与经济成份的变化,比较普通地存在着统计信息不及时,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三是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乃至社会各方面对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进行农村统计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分管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统计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建立新的农村统计制度当作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农村统计改革的目标与实施步骤农村统计改革的目标是:改革农村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以农村居户抽样调查为主体、其他统计调查相辅助,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统计调查体系,同时,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建设、法制建设、队伍建设,完善统计调查组织管理,逐步使我省农村统计工作走上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全省农村统计改革分三步实施:第一步,1994年,在全省辅开农村统计改革,组建抽样调查网络,编制《农村抽样调查方案》,先开展农村住户调查与粮食产量调查(1994年度农民收入、粮食产量一律以抽样调查数据为准)。第二步,1995年,把农村全面统计的内容基本纳入抽样调查,凡是用抽样调查能取得的数据,就不再布置全面统计,实现农村统计向以抽样调查为主体过渡。第三步,1996年,在完善调查网络、调查内容的前提下,发挥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多功能作用。在每个步骤上,都要把加强农村统计的基础建设、法制建设、队伍建设和统计信息站建设结合起来。

  三、认真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建设随着农村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农村统计网络建设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乡镇计站的建站率已达到90%以上,有的已使统计网络延伸到村、组。为了真正发挥统计站的综合、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必须实现农村基层统计规范化。各地要按省统计局《安徽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执行,并要建立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

  四、稳定农村统计队伍,配好乡镇统计员和调查员农村统计改革以来,各地统计人员有所充实,队伍得到加强,乡镇专职统计员配备率已达70%以上,聘用专职调查员达60%以上。但仍有不少地方应配的统计调查人员没有到位,一些乡镇没有专职统计人员或调查人员。因此,各地要把基层应配的人员配备到位,除四类乡镇外,一律配专职乡镇统计人员,并在现有的干部中选拨思想好、能胜任的年轻人担任。乡镇以下兼职统计员、调查员以及辅助调查员,应由人事和统计部门举行考试,择优聘用。调查人员必须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护统计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必须调动的,要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同意。

  五、切实解决必要的经费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的事各级办。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农村统计改革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调查员、调查户的补助,各地要结合实际,保证年终兑现,使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六、建立必要的培训制度提高统计调查人员素质的一项有效措施就是进行业务培训。培训采取分级负责制,省培训到地市,地市培训到县(市),县(市)培训到镇,乡镇培训到村,原则上一年一次,有条件的可以每两年再隔级下陪一次;形式多样,可以专门办班,也可以以会代训。县(市)与乡镇对村辅助调查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辅导。各乡镇统计站都要把提高统计调查人员的素质列入工作目标并形成制度。

  七、坚持依法统计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统计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坚持依法统计。对粮食产量、农民收入、乡镇企业产值和农村人口等重要统计指标,各地要下功夫搞准搞实。对此,乡镇领导及统计调查人员负有直接的责任。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对强迫或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农村统计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省统计局《关于认真搞好全省农村统计改革的通知》(统农字[1994]113号)执行。考核评比工作,按省统计局《安徽省农村统计改革考评办法》(统农字[1994]195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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