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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矿修路建厂和其他基本建设必须做好水土保持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08 生效日期: 1985-08-08
发布部门: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矿、修筑公路、铁路、采石、烧窑、兴建工厂、电站或进行其他基本建设,由于忽视水土保持,给生态环境带来新的更为严重的问题。如任意扩大破坏地貌和植被的范围,任意倾倒废弃土石、矿渣、尾沙等,对取土场、开挖面以及排弃的固体物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每当暴雨,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这不仅影响当地农民发展生产致富,而且大量泥沙下泄,增大了河流的输沙量,同时侵占或束窄河道,影响江河防洪和水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影响水路运输的效益,影响生态环境。椐山西省有关部门调查,全省开矿、修路的废弃土石和工业废渣等,每年约可增加河道泥沙6000多万吨,约占河道泥沙总量的13%。陕西省铜川市一个露天煤矿,20年来从山坡剥离土石3200万立方米,排弃在附近的河道内,未做处理,使河床普遍抬高了1米多,有些河段的河床与两岸持平,多处河堤决口,冲毁农田和道路。此类事例,全国到处都有,边治理、边增加新的水土流失,甚至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速度大于治理的进度,这种情况且有日益加剧的趋势。
  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新的水土流失,否则,将给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生态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我们经请示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水土保持协调小组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意见报告的通知精神,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水利、电力、铁道、工矿和基本建设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第 十四 、 二十一 条等有关条款。各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兴建工程和进行生产时,应尽量减少破坏地貌和植被;开采土、石、沙料和矿渣、尾沙必须妥善处理,不准倒入江河、水库;工程竣工时,取土场、开挖面等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施工单位采取植物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已造成水土流失的,谁造成的,谁治理,限期完成。对拒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灾害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各有关部门对已建和在建工程要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妥善处理。

  二、《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是国家在水土保持方面的法规。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应该成为执行《条例》的权威机构,担负起《条例》所赋予的责任,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有权督促检查同级兴办的各项基本建设和生产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而且有权督促检查上级在本地区兴办的各项基本建设和生产中的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各部门在报批的工程规划设计和生产计划中必须包括防治水土流失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计划批准前征求水土保持部门的意见,批准后由水土保持部门监督实施。各地要不断总结推广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进行、局部利益与全部利益处理得好的典型。

  三、当前正值汛期,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开矿、修路、采石、建厂等各项基本建设中排弃的固体物,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和可能酿成水土流失灾害的,要限期采取有力防患措施,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并请将检查情况报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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